中国历史 新“二十一条”——《中美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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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 新“二十一条”——《中美商约》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发表《停战诏书》,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付出了极大的牺性,最后终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饱尝日本帝国主义蹂躏的中国人民此时正渴望着有一个休养生息及重建家园的和平环境。可是南京国民政府当权者背信弃义,不履行重庆谈判和《双十协定》的承诺,继续坚持假和平真内战的独裁方针。南京国民政府要想发动内战,必须依赖帝国主义的支持。在当时世界帝国主义国家中,德、意、日三国已被打垮,英、法等国也已经从经济的发展巅峰逐步滑向衰落的低谷。唯有美国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了横财,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南京国民政府便以美国为后台,不惜出卖国家和中华民族利益,以换取美国的支持。而此时的美国也想利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形势,垄断中国的投资市场,把中国变成它独占的殖民地。双方各怀祸心,一拍即合。随即南京国民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及协定。其中最具有残酷性和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是1946年11月4日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早在这个条约签订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就与美国政府商洽于抗日战争结束后,订立一个“现代广泛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旧金山会议期间,双方开始磋商。1946年初,南京国民政府派出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最高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李翰、外交部顾问兼代美洲司司长程希孟为特派代表,与美国政府代表在重庆开始正式谈判。1946年11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特命全权代表、外交部长王世杰和条约司司长王化成与美国政府特命全权代表、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及驻天津总领事施麦斯,在国民政府行政院签署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又称或简称《中美商约》。同年11月19日,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了这个条约。
《中美商约》共30条款以及一个议定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美国人在中国领土全境内享有居住、旅行及经商的权利。“为取得居住、商务、制造、加工、职业、科学、教育、宗教、慈善及丧葬之目的”,可以在中国“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用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
二、美国国民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国民同等的“业已或将来创设或组织之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及营利和非营利之法人、公司、合伙及其他团体”之权利及优例,和加入中国国民所成立的法人、团体或公司,以从事商务、开矿、制造、加工、金融、科学、教育、宗教和慈善事业的权利,中国政府不得向其课高于本国或第三国国民所担负的税收。对于货物样品所课之任何各目之一切税款及费用,概应给予不低于现在或将来对任何第三国旅行商所给之待遇。凡依美国法律组成的“法人及团体”,在中国也要“承认其法律地位”。条约还规定,美国商品在中国之“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与中国商品同等权利及优例。美国货物运往中国,以及中国货物运往美国,都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
三、在中国的美国国民及其法人、团体、公司,“其身体及财产,应享受最经常之保护及安全”,并有向中国法院及行政机关陈诉的自由。
四、美国商品输入和输出中国,享有同中国商品或第三国商品所纳进出关税和内地税的同等待遇。中国政府“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法人、团体和公司以新的权利时,美国国民、法人、团体和公司也可同等享受权利及优例。
五、美国国民可在中国领土全境内从事文学艺术活动,并享有“关于版权、专利权、商标、商号及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及工业品所有权之任何性质之一切权利及优例,并在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之国民、法人及团体条件下,应享有关于专利权、商标、商号及其他工业品所有权之任何性质之一切权利及优例。
六、美国船舶(必要时包括军舰及渔船)可在现在或将来中国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货物有以“最便捷之途径”,通过中国领土之自由。必要时,可以通过包括任何不开放的口岸、地方或领水。美国通过中国从事转口贸易,中国政府不得征收高于本国或第三国的船舶吨税和港口税。
七、中国政府将来以采矿权给予他国时,亦需以同样的权利及优例给予美国。等等。
以上七个方面,是该条约的主要内容,也是南京国民政府出卖国家和中华民族利益最为显著的方面。根据《中美商约》的规定,美国就可以在中国领土全境内取得一切权利及优例,并获得无条件、无限制之最惠国待遇。根据这个条约规定,中国完全断送了关税自主权及沿海和内河航运权。尽管《中美商约》中也有一些“互不歧视”、“平等”和“互惠”的原则文字,但是这些都是虚妄的官样文字,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和美国“互易”、“互惠”,因此“互惠”就只有美国受益,而中国遭殃。这个条约显然是美国在中国业已取得和将要攫取的一切特权在法律上以条约形式加以肯定的结果。因此,它所反映的不仅是经济特权,而且包括美国在中国享有军事上、政治上、财政经济上,以及文化教育上的一切特权。正如美国太平洋学会秘书长一语道破的那样:中国渐渐成为美国的一个庞大的殖民地,将成为美国的附庸国,将成为美国国务院全盘战略的一部分。
这个《中美商约》,在内容上要比30年前日本帝国主义向袁世凯提出的“二十一”条更狠毒,在范围上则比八年前的“日汪密约”更无边。当该条约签订的消息传出后,全国舆论哗然,各界爱国团体及人士同声指控美国灭亡中国的阴谋及野心,愤怒地将此条约称为“新二十一条”,将11月4日称为“国耻日”。
在《中美商约》签订以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为全面发动内战,维持其苟延残喘的统治,相继又与美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如《空中运输协定》、《青岛海军基地秘密协定》、《滇越铁路管理与川滇铁路修筑协定》、《国际关税与贸易一般协定》、 《救济协定》、《美国在华教育基金协定》、《海军协定》、《关于经济协助协定》、《农业协定》等等,把《中美商约》更加具体化及扩大化。通过这些条约的签订,美国帝国主义罗织了一张势力网,把侵略黑手伸向中国各个地区。无论是从地上到天空,从陆地到海洋,从工业到农业,从金融到商业,从文化到教育,到处都渗透了美帝国主义的势力。美国依据这些条约,不仅独占了中国的商品市场及投资市场,而且垄断了中国的工业和农业以及对外贸易和交通运输业,并控制了中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区成了美国的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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