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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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好汉凭志强,好马凭胆壮。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旅游意外保险的内容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旅游意外保险的内容

(一)投保条件

1.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凡是组团旅游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入境或国内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但须经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3.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由他们指定的第三人。如他们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

(二)保险的期限

所谓保险期限,亦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亦即保险人(承担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1.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限: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到本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为止。

2.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限: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到本次旅游行程结束并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3.若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也就是说,无论是旅游者对旅行社所安排的行程不满,还是旅游者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随团活动,旅游者在终止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行程,或终止后自行旅游的,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也随之自动终止。

(三)保险的责任(赔偿范围)

根据《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2万元。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包括旅游者就医的出租汽车费、挂号费、住院费(不包括护理费、伙食费及营养费)、手术费、药费、化验费、透视费等。这些费用一般应由旅游者先行支出,陪同人员不宜先行垫付,因为不论医药费多少,保险公司承保的限额是人民币15000元。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5000元。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旅游意外保险的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由上述旅游意外保险范围可见,旅游意外保险主要包括人身、财物和第三责任险。但一些旅行社往往重视旅游者人身保险,忽视旅游者财物保险,如此一旦发生旅游者财物损失,如行李物品丢失、损坏、被盗等,就会出现索赔纠纷。导致以上现象的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旅行社以承保保险公司不愿办理财物保险,只愿办理旅游者意外人身保险为借口;二是旅行社、保险公司以旅游者财物价值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界定为由。无论是何种理由,不为旅游者按规定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旅行社和旅游者将是直接受害者。因此,作为旅游业的经营者的旅行社,应根据《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和《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保险公司商定,依法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四)保险责任免除

1.对于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残疾及医疗费用支出的,承保保险公司将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3)被保险人吸毒、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4)被保险人因慢性病、流产、分娩、怀孕、整容及牙科疾病,以及因上述疾病而施行手术所致的死亡;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及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注射药品;

(7)被保险人擅自离开指定旅游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中止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行程自行旅游;

(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忠告的行为。

2.对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被盗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首饰、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本、说明书、手稿及图文、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动植物及标本;

(2)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3)金银、珠宝、古字画及古玩;

(4)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为保险人实际投保的金额。《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作为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经营风险,严格按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旅行社为了眼前利益,少缴保险费,抱着侥幸心理,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打折扣,甚至干脆不办,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那么保险金额的空缺只能由旅行社支付,同时还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代为被保险人向承保保险公司交付的每份保额所需的费用。不向保险公司的同类保险的保险费不尽相等,如:甲旅行社与某保险公司所签定的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每一出境、入境旅游者保额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按每一旅游者每天人民币9元交付;乙旅行社与另一家保险公司所签定的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入境旅游的二日至五日游,每一旅游者的保额为人民币30万元,缴纳保险费为人民币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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