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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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名词解释:,中国古代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但两者并无统属关系,各国制度也不尽相同。至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趋广泛,并由都鄙制度和世族世官制的县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普遍推行县制,把乡、邑、聚等合并为县,建置了41个县(一作31县)。设有县令、县丞、县尉等官职。官员实行定额俸禄制。县令等长吏随时由国君任免。郡的设置较县晚,其地位较县为低,两者并无相统属的关系。战国时期,边郡形成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一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掺杂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