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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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名词解释:对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实行羁押的场所。即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其主要任务是名词解释:看管人犯,防止他们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配合侦查、审判机关迅速结案。看守所应依法对人犯实施严密看管,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对案情重大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人犯,应单独羁押;同案犯和男女犯应分别羁押。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条件下,看守所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看守所除羁押上述未决犯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判处徒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对代为监管的这部分已决犯,同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结合劳动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
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管辖。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的市辖区的公安分局,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看守所。看守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若干人,并配备干事和看守员若干人,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医务、财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