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包装桶生产厂家(江门中院公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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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包装桶生产厂家(江门中院公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江门中院评选并公布了江门市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四大类型,包括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1件,执行案件1件。

据悉,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1851件,审结97331件,同比分别上升26.5%、29.8%,全市法院结案率达到95.6%,同比上升2.5%,结案率全省排名第一,审判执行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本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全市法院过去一年在扫黑除恶、网络安全、环境保护、产权保护、执行攻坚等重点工作领域的成效。

案例一

蒋秾达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自2009年以来,蒋秾达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一带通过笼络、招纳等手段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蒋秾达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垄断土地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金钱买票、行贿等方式幕后操纵梅阁村的发展,严重破坏基层党组织;同时通过设立公司操纵梅阁村水电、猪肉等涉及民生领域行业,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及当地经济发展。法院最终判处蒋秾达、蒋思华、张健威等十七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蒋秾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裁判结果】

2019年8月2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蒋秾达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9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门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涉及层面广、罪名及犯罪事实多、社会影响恶劣、案情复杂的涉黑案件,被列入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十大涉恶典型案例之一,受到社会大众广泛关注。蒋秾达等人涉黑专案的审结,有效地打击了长期盘踞于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原审被告单位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将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池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含镍浸出渣共21180吨由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先后交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戌、司徒某协父子非法处置。司徒父子再将上述危险废物先后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陈某泉等人分别运到江门市新会区、恩平市、鹤山市,阳江市、广西藤县等地倾倒或填埋。案发后,各地危险废物已清理完毕,相关费用已由某公司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配合处理涉案废渣、土壤并支付相关处理费5000多万元,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该公司判处罚金92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门首宗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挂牌督办的“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本案通过刑事手段严厉制裁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警示企业、个人要严守生态红线和法律底线。倡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案例三

郑某城等4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以来,中山市优车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优车代江门分公司)主要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被告人郑某城担任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城、周某、梁某军、梁某军、资某豹从2015年起相继加入优车代江门分公司。优车代江门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低息、快捷、押证不押车”为噱头,通过设定除利息以外的多项服务费,要求客户事先签订多份关键部位留白的格式合同及协议,以威胁、强迫手段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牟取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益。

【裁判结果】

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八年,并处财产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实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当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江门市两级法院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活动,该案的判决与中央、最高法在同期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文件的精神取得了一致,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种某红等25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李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以万泰公司名义先后组织吴某武等人共同开发一款经过剪辑处理的以淫秽短视频为内容充值APP,并以多种理由引诱用户不断充值,骗取用户充值的资金8000多万,种某红等人明知万泰公司的开发的APP内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帮助万泰公司推广上述APP,并从中获利。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种某红等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种某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财产刑。

【典型意义】

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具有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点。该系列案的涉案金额超8000万元,被告人数多达56人。社会影响面广,属涉众型疑难复杂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种法红等人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绝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认罪忏悔,服从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原告杨某强、杨某燕、杨某胜诉被告黄某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仪与死者戴某女是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5日,被告黄某仪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死者戴某女,打算一起购买农产品。因车辆驶过泥泞而失控侧翻倒地,造成戴某女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事实清楚,产生争议的实质是死者家属原告杨某强、杨某燕、杨某胜主张的791649.5元赔偿款与《协议书》中约定的63000元赔偿款之间存在重大差距。三原告为此从《协议书》的效力切入,请求法院否定或撤销《协议书》,重新依其主张计算赔偿款。

【裁判结果】

2019年8月12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强、杨某燕、杨某胜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的好意同乘。被告搭乘朋友一起购物是你情我愿的互助行为,产生损害应最大程度保护施惠人。在当前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情日趋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双方当事人在信息对称的前提,自行平等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因数额有差距而被推翻,不利于提高交通事故双方和解的积极性。本案从法理、情理、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考虑。对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构建诚实信用、建设和谐社会等有积极意义,也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作出正向的指引。

案例六

新会区五环机械有限公司诉余某华、吴某龙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会五环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门生产锯片等机械设备的企业,其在宣传中使用“五环机械”、“WUHUAN MACHINERY CO.,LTD”等字样介绍本公司及其产品。余某华曾为该公司员工,吴某龙为余某华配偶。余某华于2011年以“五环”的汉语拼音大写字母“WUHUAN”为字号在英国注册成立了第三人WUHUAN MACHINERY CO.,LTD,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均为余某华。该公司在国内从事与新会五环公司同类型的业务,其产品使用了“WUHUAN MACHINERY”字样,标注的制造商地址为新会五环公司的地址,新会五环公司的部分客户流失至该公司。被告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区域和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新会五环公司与被告经营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新会五环公司在先字号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2019年6月13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某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登报致歉,消除影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离职员工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企业的字号和商誉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被告余保华作为原告新会五环公司的原员工,离职后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的汉语拼音注册企业,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从事同类业务,导致与原告企业的市场主体产生混同,并已实际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体现了江门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决心,宣示了市场主体应恪守诚信、依法经营的价值导向,有利于维护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营造不敢侵权、不能侵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案例七

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富琳裕邦公司”)是一间成立于2011年的民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在开平市开发建设了“裕邦·新外滩”项目,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但自2017年以来,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劳资、民间借贷等债务纠纷,公司的银行账号、房屋、土地先后被全国各地多家法院查封和冻结,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施工,最终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经确认,公司债务高达24亿元,涉及各类债权人共651家,而其可用于抵债的资产仅为20.4亿元,已资不抵债。后经债权人宁某霞申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富琳裕邦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结果】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裁定,批准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门市首例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方案的典型案例。破产重整计划的通过,有效地解决了富琳裕邦公司的经营危机,富琳裕邦公司顺利复工续建,逐步恢复经营能力。据管理人统计,职工、业主等债权人获得清偿金额累计达7.19亿;职工债权60.26万元实现100%受偿;依法缴纳税款超过1000万,公益捐款多达300万元,初步实现了政府、企业、债权人、购房者等各方利益的共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梅某强诉余某铭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余某铭系在校学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微信号“江小白”借款,余某铭签订了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款合同,并持所出具借据拍照,之后出借人预扣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余某铭拖欠借款未还,梅某强持其补签的借款合同向法院,要求余某铭偿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余某铭向梅某强偿还借款本金12573.17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校园贷案例。教育部明确规定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在当前严厉打击职业放贷形势下,职业放贷人企图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打击,法院对此种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甄别,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案例九

蓬江区检察院诉蓬江区环境保护局环保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植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中发现植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和废油漆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该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乐路观音堂水库山边的涉案废桶处理站,存在极大环境污染危害。蓬江区检察院为此向蓬江区环保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2019年1月,蓬江区检察院认为,蓬江区环保局未能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涉案危险废物依然存放在原地,环境污染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依法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蓬江环保局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共61.29吨,并作了环境修复工作,蓬江区检察院遂向本院撤回起诉。2019年5月15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履职等角度出发,对蓬江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合法性进行实质要件审查,为以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类案审理摒弃“逢撤必准”的简单处理方式提供纠偏指正的可供参考与具有可操作的适用意见。

案例十

赤坎古镇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以来,开平市人民政府对赤坎古镇项目相关的房屋进行依法征收。在实施过程中,关某英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其一直拒不搬迁。为保证执行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减少执行争议,开平法院申请开平市公证处参与执行,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邀请了开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进行见证。开平法院执行干警组织搬家公司人员将屋内物品搬运至指定地点存放,并对迁出行动全程录音录像,整个腾退过程持续将近8个小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识到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愿意主动配合腾退,最终执行工作圆满完成。

【典型意义】

赤坎古镇项目是开平市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通过依法启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对 “赤坎古镇”多名被征收户实施强制搬迁腾退,并首次引入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员、代表委员、新闻媒体全程参与,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攻克执行难的决心,还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促成后续有多名被征收户主动签约并自愿迁出房屋,有效加快推动赤坎古镇项目的建设进展。

【撰文】黄绍侦 李霭莹

【通讯员】杨硕洁 李雪玲

【作者】 黄绍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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