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炮泥袋(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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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炮泥袋(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应范围

2.危险性分析

2.1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概况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3.2应急组织机构

4.预防与预警

4.1重大危险源管理

4.2信息报告

4.3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4.4预警行动流程图

5.分级响应

5.1事故分级

5.2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程序

5.4现场处置措施

5.5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

5.6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5.7水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5.8信息发布

5.9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工作总结与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3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7.4应急装备及物资保障

7.5应急经费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7.8治安保障

7.9预案管理

8.应急预案演练

8.1市级急演练工作

8.2区、县应急预案与演练

8.3预案修订

8.4预案实施

9.附件

9.1相关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

9.2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9.3应急联络电话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及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13号 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18号 2009年8月2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主席令57号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修订版)

《矿山救护规程》(AQ 1008-200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96号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七台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社会援助、协调一致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控制事态发展,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适应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理。

1.4.2本预案所称煤矿较大以上瓦斯、火灾、水灾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瓦斯、火灾、水灾事故。

2危险性分析

2.1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概况

七台河市是国家重要的主焦煤生产基地、焦炭生产基地和黑龙江省唯一的无烟煤生产基地,全市地方煤矿共有各类矿井53处,年生产能力531万吨。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主要危险源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矿井存在的危险及有害因素种类主要有水害、火灾、瓦斯及煤尘爆炸及其它因素。

2.2.2风险类型分析

水害: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历史遗留下很多关闭小井口,老塘积水众多,历史资料短缺,煤矿企业受水害威胁严重。近几年,随着浅部煤炭资源日益减少,开采深度和强度不断加大,水害给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的安全带来的威胁越来越大,成为引发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火灾: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煤层大多属于二类不自燃,井下发生火灾几率较小,基本不存在内因火灾。火灾主要来自井下人为引发及电器事故。

瓦斯及煤尘爆炸:七台河市地方煤矿53处矿井中,高瓦斯矿井3处,瓦斯矿井50处。煤矿监管部门强化煤矿企业瓦斯抽采矿井通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检查、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及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针对不同煤层特点科学制定瓦斯治理方案,保障煤矿安全开采。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煤监局佳合分局局长、市煤管局局长

成 员: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

3.1.1总指挥职责

应急救援行动的全权指挥者,在技术组及救援组的协助下,负责制定、发布营救遇险人员、处理事故的抢险救援计划。

3.1.2副总指挥职责

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指挥工作,根据抢险救援计划,负责现场协调抢险救援专业人员、物资调配和信息发布工作。

3.1.3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煤管局:负责传达指挥部抢险救灾的指令,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进入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各相关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负责综合文秘及对媒体发布救援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舆论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佳合分局:负责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辖相关部门快速进入救援现场,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救援物资的运送,事故善后处理社会稳定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负责救援人员的食宿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矿公司:援助抢险救援物资、专业人员及救援技术支持。

市财政局:保障抢险救援必要的资金供给。

市矿山救护中队: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提供现场信息、制定救援措施及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保障维护抢险及遇险矿工的权益。

市工信委:协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矿井的详细地质资料及采矿许可证认证的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鉴定、抚恤金发放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抢险救援正常秩序及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矿井地面部分前期灭火救援、破拆施救等相关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事故区域范围内的交通疏导管制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现场警卫,维持抢险救灾正常秩序。

市供电公司、七矿公司:分别负责管辖单位内的事故矿井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调配事故现场救援的120车辆安排及对受伤人员的治疗和药物供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矿井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核认证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事故矿井区域地区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资料。

区县煤炭局:负责收集相关的图纸技术资料及技术数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按照指挥部指令及时到达救灾地点。

七台河市火车站:负责组织大型设备及救援物资的运送工作。

市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3.2应急组织机构

3.2.1指挥部职责

(一)分析判断事故或灾情的受影响区域、危害程度,确定相应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

(二)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应急救援行动。

(三)批准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或现场预案)。

(四)及时报告给上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及灾害情况。

(五)评估事态发展程度,决定升高或降低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

(六)根据事态发展,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七)监察应急救援中作业人员的行动,保证现场抢险人员和场外其他人员的安全。

(八)决定救援人员、员工、家属从事故区域撤离,决定组织周边群众从事故受影响区域撤离。

(九)协调物资、设备、医疗、通讯、后勤等。

(十)批准新闻发布。

(十一)宣布应急结束并开展应急恢复工作。

(十二)决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各区(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演练。

在紧急情况初始阶段,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①面负责紧急情况初始阶段的应急救援工作;

②交给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抢险救灾框架图:


3.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由市煤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分管应急救援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承接煤矿企业事故或灾情报告,请示应急总指挥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通知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集合。

(三)传达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通知抢险救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四)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组织、协调对外求援等有关事宜,负责事故的上报。

(六)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组织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督促、检查与协调煤矿企业有关应急救援的事务。

3.2.3抢险组职责

(一)抢险救援组由各区县煤管部门、市矿山救护中队、市属各煤炭集团及事故矿井有关人员组成。

(二)负责事故现场勘察、人员撤离、事故控制、抢险救援设备安装、指挥矿山救护队营救遇险及遇难人员,提供事故现场信息,制定抢险救援措施。

3.2.4综合组职责

(一)由市应急局、市煤管局、市公安局和各区县煤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负责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协调各组工作;收集事故和事故救援信息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事故发展态势;负责综合文秘等工作。

3.2.5技术组职责

有煤矿专家及市、县(区)煤监局总工组成。了解掌握事故的发展动向、综合分析各种数据,为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3.2.6保卫组职责

(一)由市公安局及事发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负责保卫工作,疏散围观群众,维持抢险救灾正常秩序。

3.2.7供应组职责

(一)由各区县煤管部门、市属各煤炭集团、七矿公司及事故矿井及附近矿井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根据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及时准备必要的抢险和救灾物资。如:专用设备、管材、开关、风机、风筒、电缆、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按照指挥部命令运至救灾地点。

3.2.8医疗组职责

(一)由市卫计委及事故矿井属地的医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负责组织到事故现场救援的120车辆安排及对受伤人员的治疗和组织药物供应。

3.2.9善后组职责

(一)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市安监局、总工会、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矿井有关人员组成。

(二)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矿井及附近主要单位,保证对遇难人员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它相关事宜,并完成遇难人员抚恤与家属接待及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重大危险源管理

各煤矿必须严格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登记和管理制度,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制定监控和整改方案,分别汇总后报市煤管局备案。

4.1.1瓦斯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完善矿井通风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稳定。矿井总入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有效风量率必须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矿井漏风,各矿井每10天全面进行一次测风,调整各工作面之间及用风地点的风量使之满足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对风量的要求,测风记录必须填写并保存。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各采掘工作面实际供风量必须大于或等于作业规程规定的供风量,作业规程中必须根据井下实际情况进行风量计算,如瓦斯涌出量、一次爆炸火药量、最多作业人数和井下作业场所温度,取其最大值,并用风速校验,若风速低于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应以满足风速要求的风量为最后确定风量。

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安设在回风口外大于12米的位置,所有矿井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上齐风电闭锁设备,上齐双风机并能自动转换,防止循环风。风筒要吊挂平直,不得有破洞,接头不漏风,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米,末端风量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风量,不得使用非阻燃风筒。

通风设施管理:风井必须安设防爆门及正反向两道行人风门,风门必须能自动关闭不漏风,风门必须联锁且设有主扇开停传感器语音提示系统。矿井两个区域间的风量分配必须设调节风窗,风井不得安设绞车等电气设备,严禁风井做提升井,风门不得漏风。采空区或废弃的独头巷必须砌筑永久密闭,晢时不用的独头巷道砌筑临时密闭或局扇供风。密闭外的铁道、管道、电缆等不得连接到密闭里,密闭不得漏风,如有水必须砌筑反水池。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真实反映井下实际情况。主要内容:矿井实际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各工作地点实际风量,通风设备,安全装备,消尘系统和主要巷道失修情况。

矿井瓦斯管理:各矿井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井下每个密闭前、机电设备附近、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必须设瓦检箱;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要检查二次以上,每次检查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日报,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放炮地点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及时处理瓦斯局部积聚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环节。因停电、停风造成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当瓦斯浓度大于1%小于3%时,由煤矿专业人员组织排放,当瓦斯浓度大于等于3%时应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5%时,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技术安全措施组织排放,一般可采用尾巷、抽放、导流、风障等方法处理。另外,对采掘工作面及巷道中的“高顶瓦斯”,密闭前积存的瓦斯要采取充填、导流等方法及时处理。

矿井煤尘的预防:矿井粉尘危害主要有煤尘爆炸和尘肺病。矿尘主要产生在打眼、爆破、放顶和运输等生产过程中。主要防治措施有湿式凿岩、综合防尘,各矿井必须设有防尘系统,如:静压水池、静压水管路、喷雾、闸阀、水幕等。在运输过程中和转载点处必须喷雾,放炮后和出货前必须洒水;风钻凿岩时必须用水湿式凿岩;使用水炮泥放炮,巷道要定期洗尘;串联风时局扇前要设水幕;对煤尘较大的矿井要采取煤层注水方式除尘。选择合理风速是降低煤尘的有效方法,故应尽量使巷道中的风速维持在1.2—1.6m/s的范围内。

为防止煤尘爆炸后扩大爆炸范围,应采用岩粉棚隔爆、水棚隔爆、水幕隔爆或自动隔爆等方法。除上述防尘措施外,为防止工人得尘肺病,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尘口罩等。

安全装备: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瓦斯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仪器投用率要达到100%;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仪器灵敏可靠性和完好率要达到100%;所有矿井和全市瓦斯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有专职监测人员值班,上岗率要达到100%;瓦斯监测设备必须设专职人员管理和维护。所有矿井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上齐风电闭锁设备,上齐双风机并能自动转换。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和入井管理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以上安全装备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校验、检修和更新。

4.1.2火灾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火灾事故主要预防措施有:矿井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由具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电器设备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井下使用的电览、风筒、皮带等必须具备阻燃性能。电缆直径、电器设备容量必须根据用电负荷计算而确定,消灭电缆不合理接头和明火操作,所有电器设备开关必须达到防爆要求,机电设备旁边必须按规定摆放沙箱和灭火器,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严禁使用电炉等取暖设备。对采空区要及时封闭,防止煤炭自燃。

井下放炮是主要火源之一,必须使用煤矿安全许可的炸药,推广使用乳胶炸药,炮眼煤粉要掏净,炮泥要填满,不得使用变质炸药,若使用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井下严禁使用电焊和风焊,如需使用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待市煤管局批准后,在救护队监护下方可使用。

其他火灾:所有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各煤矿必须制定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入升井必须检身;矿灯必须完好,灯头必须锁封。

4.1.3水害事故的预防和预警

我市煤矿水灾水源主要来自地表水、浅水、断层水、老塘采空区积水。

地面水和浅水预防:一是详细掌握矿区水文地质资料、慎重选择建井位置,井口标高不得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标高,对河流、积水区、流沙区积水要留有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在水体下或保护煤柱范围内采煤;二是采空区积水和断层水的防治要采取留保护煤柱、采取探放水和地面疏、排、截水等措施。

全市各煤矿严格按照探放水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先探后掘。做到探放水措施科学合理、贯彻执行到位,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一井一钻、做好探放水记录并在探放水钻场挂探放水说明牌,标注好探放水眼数量、角度、深度、施工日期及施工人等。

市政府为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先后对全市地方煤矿水害危险进行安全评价及煤矿地质先天条件的认证,投资近千万元引进先进的设备TVLF煤矿探水雷达,对辖区内地方煤矿进行全覆盖的物探检测。

以上措施必须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在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执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必须逐级申报,最后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采。

4.2信息报告

4.2.1市煤管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2.2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科学的自救和互救。

4.2.3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科学稳妥的抢险工作,并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和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4.2.4区县政府和市煤管局收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严重程度在规定时限内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报告。

4.2.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6应急报告联络电话:见附件9.3

4.3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4.3.1 六大系统”内容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4.3.2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一)通过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的动态监控,完善紧急情况下及时断电撤人制度,为煤矿安全管理和避险救援提供决策及调度指挥依据。

(二)通过建立健全人员定位系统,实现对煤矿入井人员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及时有效避险。

(三)通过建立救生舱、避难硐室等紧急避险系统,实现煤矿井下灾害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避险,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应急的生存空间。

(四)通过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变时,现场作业人员有充足的氧气供应,防止发生窒息事故。

(五)通过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在灾害发生后我井下作业人员提供清洁水源或必要的营养液。

(六)通过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实现井上下和各个作业地点的通信联络,我防灾抗灾提和快速抢险救灾提供准确的信息。

4.3.3“六大系统”的保障作用

“六大系统”不仅能在平时在保障安全生产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又能在发生险情时构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的主要系统,对维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3.4建设落实

全市煤矿落实好“五化一加强和六防工作”,完善并建设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高煤矿事故抢险避灾能力。


4.4预警行动流程图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抢险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

电话:8699118



5分级响应

5.1事故分级

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应急响应

地方煤矿抢险救援指挥部接到汇报后,要迅速作出判断,确定警报和响应级别。如果属3人以下事故,且矿井损失不大,不足以启动《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发出“预警”警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如果属3人以上(含3人)事故,则立即发出“现场应急”警报,下达启动《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5.2.1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区县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5.2.2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市地方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5.2.3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级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5.2.4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5.3应急响应程序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地方煤矿事故灾难时,救援指挥部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5.3.1市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煤管局。

5.3.2报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启动《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地方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安委办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相应准备。

5.3.3市煤管局的煤矿安全监管行管科室、煤矿安全稽查科、地方煤矿专家组与区县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整理事故情况及相关资料等,为救援指挥部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资料、信息。

5.3.4救援指挥部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3.5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省煤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煤监局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5.4现场处置措施

5.4.1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调动医疗救护人员、120车辆、救援人员及物资赶赴事故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4.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科学的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区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并通知市矿山救护中队。

5.4.3当地区县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5.4.4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人员。

5.4.5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区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安委办提出增援请求。

5.4.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科学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5.4.7公安部门要做好事故矿山保卫工作,监管相关责任人,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逸。交通管理等部门开通特别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5.4.8在煤矿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5.4.9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5.4.10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力量的动员和救援物资的征用。

5.4.11现场指挥部成立由地方煤矿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当灾情较为复杂时,由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骋请省级以上专家对事故分析勘验后决策。

5.5瓦斯事故的应急处理

5.5.1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应迅速戴上自救器,迎着新鲜风流迅速、有序撤至地面。煤矿入井带班人员通过井下电话,及时说明井下灾情及事故地点和人员撤离情况。地面接到电话后,应立即通知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立即切断井下生产系统电源并保持主扇正常运转。在市有关部门未到现场前,矿井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入井救灾,防止灾情扩大,井下升井人员和其他地面人员不得离开煤矿,负责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井下实际情况。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利用一切可能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趋势,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矿井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准确了解掌握爆炸地点及其事故波及范围、井下人数、伤亡情况、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情况)、灾区瓦斯情况(瓦斯浓度、烟雾大小、CO浓度及流向)、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科学、严谨地判断通风系统破坏程度、是否会产生连续爆炸、能否诱发火灾、可能的影响范围。

二是在确保事故不扩大的条件下,迅速、准确作出决定并下达命令:切断灾区电源、迅速组织灾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人员佩带自救器撤离灾区、清点入井人数、控制入井人员、保证主扇正常运转和运输提升、协调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通知附近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5.5.2.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应立即安排矿山救护中队、120医护人员和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救灾措施,有条不紊地实施救援。

5.5.3.市矿山救护中队到达事故矿井后,熟悉事故井矿图制定安全措施,立即探明爆炸事故地点,查明波及范围,监测气体成分。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实施救援工作所需电源的供给,要设法切断灾区电源。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在确认无二次爆炸可能时,要及时恢复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时,对充满瓦斯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迅速按规定将高浓度瓦斯直接引入回风道中排出矿井,以恢复正常通风。迅速清理现场,抢修通风设施,并恢复通风和通信。排放因通风设施破坏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在排放过程中首先清理排放路线中的火源,并严格控制瓦斯排放浓度。救灾指挥部应根据事故地点、范围,迅速决定是否改变矿井通风方式或局部反风。为保证人员呼吸,原则上不得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的新鲜风流中选择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井下基地应尽量靠近灾区。井下基地要铺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装备和救护器材,并由专人经常检查基地风流和气体变化情况。进入灾区的矿山救护队员人数不得少于6 人,要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救护队员除佩带氧气呼吸器外必须携带一定数量的隔绝式自救器,发现被困人员后,首先将其抢救脱险。当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否则,指挥部必须采取保证安全作业的措施。灾情较大或救护人员有困难时,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向外求援,启动上一级预案。

5.6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5.6.1煤矿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井下所有人员迅速戴上自救器,迎着新鲜风流迅速撤至地面。通过井下电话立即通知地面,说明井下灾情及事故地点和人员撤离情况。地面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市应急局和主管煤矿的管理部门,立即切断井下电源并保持主扇正常运转。在煤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未到现场前,矿井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入井救灾,防止灾情扩大,井下升井人员和其他地面人员不得离开矿井等待调查,并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井下实际情况。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利用一切可能手段了解灾情,然后判断灾情的趋势,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6.2市地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安排救护人员、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勘察,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救援措施,随机妥善处理。

5.6.3市矿山救护中队到达事故矿井后,立即探明火灾事故地点,查明波及范围,监测气体成分,被困人员可能所在位置。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并组织人力抢救遇险人员。发现火源立即扑灭;迅速清理现场,抢修通风设施,并恢复通风和通信。排放因通风设施破坏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在排放过程中首先清理排放路线中的火源,并严格控制排放瓦斯浓度,严防瓦斯爆炸。

5.6.4扑灭火灾时,人员必须站在上风侧,同时要注意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伤人。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应首先设法切断火区电源,采用与火灾类型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发生易燃支护材料和油脂着火时应首先选用灭火器灭火,井下发生煤体燃烧时首先要切断火区电源,然后再采取隔离等措施进行灭火。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火区所在地点、范围和通风瓦斯等情况,制定通风措施,选择最有效的通风方式,要确保火灾有害气体不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和逆转,以便救人和灭火。为防止火灾扩大,需改变矿井通风方式或采用反风时,应在组织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安全撤离后再采取此项措施。 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立即视情况进行矿井反风或关闭井口防火门,必要时停止通风机,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井筒中发生火灾时,必须视情况采取风流短路、反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措施,防止火灾产生的有害气体进入井下其它用风地点;当进风井底车场和躲避硐室发生火灾时,必须视情况进行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确保火灾气体不侵入工作区。回风井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通风方向,在可燃气体不会聚集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灾的风量。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的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碹后注水泥,设置水幕,并集中人力、物力防止火灾扩展,危及井筒、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等地点。井下硐室发生火灾时,应切断电源并关闭防火门,若无防火门,应采取挂风障控制入风,用水、灭火器、高倍数泡沫或沙子灭火。倾斜进风巷道中发生火灾时,可视情况采取风流短路或局部反风,区域反风措施应防止火灾气体侵入采煤工作面等有人作业场所。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应保持通风状态,根据现场瓦斯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风量。回采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通风,从进风侧进行灭火。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取得效果时,可采取局部反风,从回风侧灭火,但进风侧要设置水幕,并将人员撤出。 采区内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断灭火法封闭火区。要求救护队在进、回风侧尽量靠近火源,缩小火区范围,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同时进行封闭作业,并争取同时结束,为了相互配合,两处必须在安全地点安设电话联系。采取隔断灭火法封闭火区时,要指定专人连续监测风流及瓦斯、煤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的浓度和温度,以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当发生巷道坍塌和损坏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抢险队伍恢复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一旦现场情况恶化,应请求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增援。现场人员救出后,火灾等已扑灭,或火势得到有效隔绝和控制,指挥部可宣布应急恢复,除火灾区域外其它地方应按要求逐步恢复通风和供电,救灾人员可逐步撤离事故现场,善后处理及生产恢复工作由事故单位进行。有关单位应按要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7水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5.7.1煤矿一旦发生水灾事故,井下受水灾威胁的作业地点人员迅速从主副井撤离到高处安全地段,立即通知井上管理人员。地面接到通知后立即汇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在确保灾情不扩大的条件下,应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救灾。在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未到现场前,井下人员和其他地面人员不得离开煤矿,负责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井下实际情况。

5.7.2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水灾事故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安排市矿山救护中队、120医护人员和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抢险救灾措施,组织好专业救援队伍、排水救援设备及物资,有条不紊地实施救援。

5.7.3市矿山救护中队到达事故矿井后,立即探明水灾事故地点,查明波及范围,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并组织人力抢救遇险人员;迅速清理现场;抢修通风设施,并恢复通风和通信。抢险指挥部要根据灾区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抢救。救护人员在抢救遇险人员时,应判定遇险人员的位置、涌水量、受水淹程度、巷道破坏和通风情况。对被困人员所在地高于透水后水位时,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若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矿井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时,应组织人力、物力强行排水,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放水。若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砂(粘土)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水平的巷道。排水过程中要切断水侵泡水区电源、保持通风或利用压风向灾区不间断供风供氧,以便于被困人员有充分的氧气。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发生。抢险专业组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对受伤、受困人员进行抢救。

5.7.4每年雨季前对矿井的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和设施设备,做好雨季三防工作。要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电源,能保证矿井最大负荷时的安全供电,能满足矿井排水要求,加强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在每年雨季来临前电工要对本矿的供电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并有完好的备用排水设备,保证井下正常排水。企业要把雨季三防措施纳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雨季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雨季三防的布置安排工作。在井口设置防洪沟,经常保持水沟畅通,及时排除淤泥。由专人负责进行防洪沟的清理,对地表的漏水要采取修补堵漏措施,减少对井下的涌水量。

5.8信息发布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小组会同有市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以上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和发布工作。

5.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要求逐步恢复通风和供电,善后工作由事故所在区县政府,煤矿行、监管部门及事故单位进行处理。全市各矿井都要按照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配备应急物资,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同时要保证随用随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煤矿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归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工作总结与评估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建立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充分发挥我市应急救援平台作用,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1.2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煤管局相关科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平台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7.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市矿山救护中队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救援队伍建设。区县政府要以辖区内重点煤矿为依托,组建区县级辅助煤矿救援队伍。

7.3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地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课题,开发救援技术和装备。

7.4应急装备及物资保障

7.4.1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7.4.2市矿山救护中队和地方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市矿山救护中队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市政府要加大对市矿山救护中队的装备投入与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

7.4.3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地方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5应急经费保障

地方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区县政府协调解决。

7.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灾难后,市地方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道路被毁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7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储备医疗救治药物,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7.8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9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应急预案演练

8.1市级急演练工作

市煤管局每年组织一次地方煤矿事故应急演练,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协同救援能力。

8.2区、县应急预案与演练

各区、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煤矿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

8.2.1市地方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编制好应急预案及保障应急演练的安全措施。

8.2.2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煤管局进并行应急预案备案。

8.2.3市煤管局对煤矿的应急预案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没有组织应急演练的,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应急预案备案,煤矿行、监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开工生产资格证。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煤管局负责组织演练,适时修订,保证预案的针对行、可操作性。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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