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润广告(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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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润广告(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07号)和2019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9]180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品种,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209

办公地址:深圳巿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3座9楼03-04室

设立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法定代表人:刘宇

联系电话:400-620-6608

联系人:高卉诗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129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剑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长。曾先后任职于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市委办公厅。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前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市前海创新研究院理事,前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自然人董事。

刘宇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助理经理、副总裁,机构业务执行副总裁。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佩珊女士,环球金融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万国宝通银行市场推广助理副总裁,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高级经理,投资产品基金投资服务高级经理,私人银行及信托服务助理总经理。现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及顾问业务主管,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

王晓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主任科员,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金融创新处副处长,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海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梁绮媚女士,工商管理硕士,董事,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曾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稽核经理、零售按揭策略发展经理、零售市场推广经理、网上银行经理。现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财资风险主管及投资业务风险主管。

陈坤耀先生,经济学哲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讲座教授,香港岭南大学校长,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董事,香港地铁公司董事,Lloyd George Management Fund董事,香港亚洲卫星公司独立董事,香港信报财经资深顾问。现任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董事局主席,香港大学明德学院校务委员会主席,香港九龙仓集团独立董事,香港第一太平公司独立董事,香港汇业财经集团独立董事。

郑振兴女士,哲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休斯顿浸会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休斯顿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阿肯色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休斯顿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会计学教授、亚洲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总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济分析办公室检验公司会计操纵行为访问学者,路易斯安纳州立大学Ourso杰出会计学研究讲座教授及博士课程统筹,德雷赛尔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杰出访问学者。现任香港理工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讲座教授及学院主任。

沈四宝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纺集团独立董事,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及资深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华贸法律服务联盟主席。

陈家乐先生,金融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金融学系助理/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讲座教授/系主任。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金芳女士,经济学博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书记员。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舒东先生,经济学博士,监事。曾任海南华人集团(澳门)常务副总经理,海南泰华期货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亿达集团经营管理部总经理,万科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营销部高级研究员,深圳方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梁州词女士,金融学硕士,职工监事。曾任恒生银行深圳分行理财经理、恒生银行东莞分行个人理财服务总经理、恒生银行深圳罗湖支行零售支行副行长、恒生银行深圳东海花园支行行长、恒生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零售业务总经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总经理。

赵晶晶先生,金融学硕士,职工监事。曾任深圳航空有限公司计财部财务分析与风险控制专员兼保险业务会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副总监。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刘宇先生,简历同上。

傅宇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律师,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资深顾问,成都金控金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蓉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风控总监,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温展杰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认可财务策划师(CFPCM)。曾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及顾问业务高级经理,恒生银行商业银行财富业务促进及销售质素管理部主管,恒生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及销售质素管理部副经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总监。

4、基金经理

石琳女士,商科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亨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基金经理,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汇琛新兴市场资产管理投资部基金经理,洛希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高级研究员;元大证券(香港)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友邦保险直接投资(香港)投资部投资经理,雷曼兄弟亚洲股票研究部行业分析师,盛大娱乐互动有限公司(上海)投资及业务发展部高级研究员。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拟任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宇先生、杨伟先生、张勇先生、石琳女士、李维康先生、江俊晨先生。

刘宇先生,简历同上。

杨伟先生,金融工程博士。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研发部金融工程及量化投资研究员,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恒生前海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恒生前海中证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琳女士,简历同上。

李维康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交易员,富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研究员。现任恒生前海恒锦裕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俊晨先生,环球商业管理硕士。曾任复华投信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分析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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