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服装加工(“治欠薪、助共富”|浙江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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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服装加工(“治欠薪、助共富”|浙江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导语














根治欠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大局。近年来,浙江法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执职能,扎实开展“打击恶意欠薪”专项行动,在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中展现法院担当。浙江高院从全省近年来审结的案件中选取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惩处力度,优化劳动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断织密公平正义守护网,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能欠薪、不愿欠薪的良好社会局面。










目录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患病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湖州市吴兴区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同犯罪——青田县郭某某、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3.以清偿个人债务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永嘉县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4.公司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同犯罪——青田县祝某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5.个人挂靠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德市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企业因疫情原因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后,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苍南某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7.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金额不得作为犯罪金额,立案前未经结算的发包方替被告单位垫付的劳动报酬,可以不计作犯罪金额,但是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临海市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仇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8.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绍兴市柯桥区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9.有关部门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地等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浦江县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0.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有关部门将责令支付文书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平湖市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患病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湖州市吴兴区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叶某某原系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某代裁厂、织里镇某产业园服装代裁厂经营者。2021年8月,被告人叶某某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后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张某某、刘某某、李某等1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2.23万元。其中拖欠被害人张某某从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部分工资共计5.7万元。2021年10月,经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予支付。被害人张某某于2021年8月底被确诊为癌症,已于2022年3月去世。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责令退赔所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



简评



个别用工单位、个人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更有甚者无视劳动者生命安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本案被告人叶某某明知张某某确诊为癌症且其家属正在四处寻找其索要劳动报酬,却仍拒不接听电话、拒不协商,导致张某某为治病对外举债,家庭条件进一步恶化。本案虽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劳动者“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从而无法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并上升量刑档次,但在原有的量刑档次内酌情从重处罚,充分考量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案例2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同犯罪——青田县郭某某、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余某某经营的浙江省青田县某鞋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人工资。经核算,青田某鞋业公司共拖欠15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65万余元。2020年9月14日,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郭某某、余某某支付公司工人工资。被告人余某某收到责令书后,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郭某某将收到的货款人民币5万余元用于个人使用而未支付工人工资。


案发后,青田某鞋业公司的14.7万余元设备拍卖款以及政府部门的42.9万余元的欠薪应急周转垫付资金被用于清偿工人拖欠工资;被告人郭某某已清偿工人工资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余某某已清偿工人工资人民币42.33万元。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简评



本案郭某某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遂将公司9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被告人余某某,后郭某某虽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某某,但仍享有实际公司管理权。二被告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审理过程中,青田法院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联系协调被告人、工人代表、劳动监察大队,促使余某某和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达成协议,按照被拖欠工资的60%比例支付了拖欠工资,最大程度上弥补了工人损失,增强了司法活动的时效性,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警示企业经营者承担起社会责任,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3






以清偿个人债务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永嘉县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分别承包了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永嘉某鞋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线流水,招聘工人给上述公司进行代加工生产。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及时、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上述两个公司支付的加工费优先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逃避支付永嘉某鞋业有限公司代加工的2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7.29万元,逃避支付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代加工的2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41万元。同年6月16日、7月4日,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吴某某在三日内支付工人工资,但吴某某均未支付。


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简评



劳动报酬应当优先受偿,本案被告人收到委托公司支付的加工费后,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先予清偿其他个人债务,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的判决不仅帮助劳动者顺利拿到了劳动报酬,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企业家类似相关的清偿个人债务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4






公司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同犯罪——青田县祝某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7月,被告人祝某波借用祝某宁的身份(占股60%)与季某某(另案处理,占股40%)合伙成立浙江省青田县某鞋服有限公司。2020年9月开始,由于经营不善,祝某波和季某某陆续拖欠9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2021年1月27日,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青田某鞋服有限公司结清工资,被告人祝某波收到责令书后,以逃匿方式逃避处理,并将公司经营期间收到的货款5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未支付劳动报酬。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祝某波主动到青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季某某与青田某鞋服有限公司工人达成协议,约定公司支付80%报酬,涉案工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截至判决前,被告人祝某波已清偿工人工资人民币8万元,季某某清偿工人工资人民币32万余元,青田县人民政府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30.78万元。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简评



本案被告人祝某波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控股管理人伙同季某某拒不支付96名工人工资93万余元,并在收到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书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本案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权利,传递了良好社会价值导向。


案例5






个人挂靠公司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德市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挂靠某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某影院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绿城美好广场上影影院装修工程的合同。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召集何某某、饶某某、张某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工程款未结清,拒不支付何某某、饶某某、张某某等8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2.77万元。2019年12月2日,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刘某某签字确认,但仍未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至2021年2月23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亲友支付了涉案工人全部工资。


建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简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案涉公司及被告人亲友主动支付涉案全部工人工资,予以从轻处罚,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既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引导违法者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又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体现了司法活动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实现了案件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6






企业因疫情原因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后,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苍南某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5月,被告单位苍南某包装公司为生产防护服,陆续雇佣被害人王某某、包某某、周某某等人从事防护服的加工工作。被告单位苍南某包装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公司工人工资后,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易某某又逃匿至外地躲债。截至2021年6月7日,被告单位苍南某包装公司拖欠3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12万元。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接到被害人欠薪投诉并经查证属实后,于2021年6月2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易某某限期支付,但被告人易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易某某亲属代其与涉案工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累计支付给36名工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07万元,并取得36名工人对被告人易某某的谅解。同时36名工人亦表示自愿放弃对其余薪金的追索。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苍南某包装公司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简评



本案为涉疫情物资生产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涉案企业因疫情变化导致生产经营陷入困顿。但依法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更是其重要的社会责任,涉案企业及被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龙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打击欠薪与追讨欠薪并重,未对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给其充分的人身自由筹措还款,并促使被告人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服务“六稳”“六保”,充分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既最大限度为工人追赃挽损,又保证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就业。


案例7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金额不得作为犯罪金额,立案前未经结算的发包方替被告单位垫付的劳动报酬,可以不计作犯罪金额,但是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临海市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仇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6月5日,被告单位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一期)的弱电工程项目。被告人仇某某作为某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管理人,在施工期间擅自终止施工并逃匿。2020年10月21日,某科技公司代付某工程公司相关款项合计10万元。2021年10月21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某工程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并配合处理,并将该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被告人仇某某。某工程公司在期限内仍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2020年10月27日,某科技公司代付某工程公司工资等款项合计75.84万元,被告单位尚拖欠被害人包某某、王某等13名工人工资合计11万余元。案发后,某工程公司已清付上述拖欠工资。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仇某某向临海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简评



本案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金额中还包括杭州市新天地学校工地项目拖欠的工人工资。然而该部分工人工资未经在案证据证实已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由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之一,所以该部分拖欠工资不得作为犯罪金额追究责任。本案立案前,发包方某科技公司替被告单位某工程公司垫付了部分劳动报酬。鉴于某工程公司与发包方某科技公司尚未最终结算工程款,该部分垫付资金可视为某工程公司在案发前支付工人工资。但是,考虑某工程公司并无主动支付该部分垫付资金的主观故意,且发包方亦是基于维稳等多方面因素垫付资金,日后双方还将进行结算,故在总体量刑上可对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仇某某予以从重处罚,罚当其罪。


案例8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绍兴市柯桥区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困难拖欠工人葛某某、乔某某、鲁某某的劳动报酬合计14.6万元。2020年11月11日,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章某某仍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工人的劳动报酬。案发后,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章某某已全额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并获得了谅解。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简评



本案被告人通过寻找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并通过拒接电话等方式拖欠多名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在劳动部门介入责令其限期支付后仍不知悔改,抱有侥幸心理,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柯桥法院审理过程中,积极回应劳动者追回欠薪的诉求,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民生利益保障。在办案中注重沟通协调,引导被告人多渠道筹措资金支付劳动者报酬,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对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章某某的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9






有关部门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地等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浦江县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经营浙江省浦江县某电脑绣花厂期间,因经营不善,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杨某、罗某等工人工资,经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经查,被告人陆某某拖欠被害人杨某、罗某、张某1、韩某、张某2工资合计人民币10.33万元。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简评



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事实,实践中会产生争议。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逃匿,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支付文书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履行其“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行为,被告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可以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案例10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有关部门将责令支付文书向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平湖市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平湖市承包嘉兴某箱包有限公司、浙江某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防护服、手术服加工业务期间,拖欠其雇佣的2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2.02万元,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经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1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家属向侦查机关代为缴纳工人工资5万元。


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5万元,由公安机关按比例予以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限期支付。



简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条件。然而,行为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有关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逃匿且变更联系方式,政府有关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向其本人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支付文书向其成年家属送达,可以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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