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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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秘书长1人组成。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职权是: ①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②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③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④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⑤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⑥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⑦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⑧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⑨任免政府主要领导人员; ⑩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根据需要,或有1/3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请求,或政务院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办公厅,并根据需要,得设其他附属机构。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9月30日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选出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秘书长,任命了政务院总理、中央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到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共召开了34次会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通过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等许多重要法律、条例、决议、决定,批准同外国签订的协定,通过了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为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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