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伤风败俗的通奸被发现的下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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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古代伤风败俗的通奸被发现的下场是什么

2、古代通奸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秦朝格杀勿论

古代伤风败俗的通奸被发现的下场是什么

通奸,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性冒险了,它产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但又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

古语有云,万恶淫为首。官员通奸不是新鲜事,在古代更是非同一般。所谓非同一般,不是说古代通奸的官员更多,而是在古代官员通奸是一种大罪,是法律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而远非当今仅停留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唐宋时期,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如《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则加半年刑期。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判二年以下监禁)差不多。

但从元代起,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妇女“去衣受杖”,即剥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还允许私刑,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杀死无罪,如《清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总的来说,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

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跟后来的元明清有别,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但同时,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罪行。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往往还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

古代通奸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秦朝格杀勿论

对古代通奸罪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公元649年冬天,长安巡城御史在处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皇帝宠爱的17女儿高阳公主,与唐玄奘的徒弟辩机和尚通奸。御史上报给了朝廷,一巴掌扇在了唐太宗脸上。唐太宗大怒如狂,下令将辩机和尚腰斩,并将公主的婢女全部处死。

通奸之事,古已有之,远如金莲出轨西门庆,近如马蓉出轨经济人。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直到新中国建立。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直接阉了。 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各个时期,是怎么惩罚通奸行为的。

秦朝:人人得而诛之

秦朝认为,与女人通奸的男人,就像是跑到别人家猪圈里的猪,直接杀掉就可以了。《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朝:从格杀勿论到阉割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 唐朝:一般两年以内徒刑。

由于唐朝统治者都有胡人血统,作风比较open,对通奸比较宽容。但像辩机和尚这样,直接打皇帝和宰相的脸可不行。除非是唐玄奘那三个徒弟,要不你还是先咬老师两口比较安全。按唐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一般杖刑或流放,罪不致死。

像金莲私通西门庆,武二郎把她斩首挖心,明显是属于量刑过重了。 元朝:允许私刑。捉奸者杀死“奸夫淫妇”,无罪。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于是又重新允许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此之外,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

明朝:杖刑,私刑。丈夫杀死“奸夫淫妇”无罪。侥幸逃过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但在处罚“私通”上,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在打击犯罪方面,不求合理,唯求更狠。除允许丈夫捉奸外,还规定当场杀人无罪。而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清朝:杖刑,私刑。允许捉奸杀人,杀人者无罪。侥幸逃过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一杖不少。

民国:从有期徒刑四年到两年,最后到一年。因民国时期大师们渣男渣女太多,法律形同虚设。 1911年辛亥革命后,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1928年又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1936年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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