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重拳反腐,回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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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朱元璋的重拳反腐,回乡任职

2、朱元璋为反腐竟然允许民间百姓拿获害民官吏

朱元璋的重拳反腐,回乡任职

说起古代反腐,不能不提的一个朝代就是明朝。早在立国伊始,朱元璋鉴于元王朝吏治败坏导致覆亡的历史教训,便着手整肃吏治,形成了纵贯明朝始末的重典治吏政策。

重典治吏,一是法律健全。朱元璋深知法律的重要性,便以《唐律》为基础,命人修订了《大明律》。这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比较系统的的古法典,其中单独将《吏律》列出来,独立出卷,专门针对官吏治理。二是严苛用刑。为了以案为鉴,明初洪武十八年,明朝廷专门以诰文的形式发布了《大诰》,将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公之于众,形成了震慑作用。同时,对同一种犯罪行为,《大诰》的量刑及处罚比《大明律》更重,如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勾结,《大明律》是“皆斩”,而《大诰》则是凌迟处死。

除了打击不法之外,明朝还从人事制度上来设计。众多设计中,回避制度是极为重要的内容。所谓回避,主要有亲族回避,即父兄伯叔在同一个系统内的,要以卑避尊,改调其他衙门;有职务回避,《大明律》:“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之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显而易见,如果发生诉讼,姻亲、老师及旧有仇恨嫌疑的人员都要回避。

除了亲族回避和职务回避,明朝应用范围最广的就是地区回避,亦即所谓的“仕宦避本籍”制度。“仕宦避本籍”,顾名思义,官员不得到自己家乡任职。在《大明律》之前的《大明令》规定“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

“仕宦避本籍”并不是明朝的首创。早在唐朝就有规定《回避条例》“本郡州县及邻本郡县官”。可见,明朝将唐朝这一规定很好继承下来。

既然要“回避本贯”,有没有考量的具体标准呢?

明太祖时规定“南人北官,北人南官”。明朝把全国分为三大区,实行跨区更调制,“定南北变调用人”。如,当时吏部选任官员,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之说。又如,明代福建巡抚一职全部是由从外省籍的官员中选调,而且在地区上则侧重于南直隶、浙、赣等东南地区的官员。

明朝廷为什么要在回避制度上费尽思量呢?

答案显而易见,就是要防止官员在本乡和熟悉的地方与当地士绅打成一片,有助于避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我国古代是宗法制社会,家族极易形成强大的地方自治,从而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回避制度恰恰就把握了这一点。

尽管明朝廷一开始推行地区回避的范围很广,但后来却有收窄的趋势,到最后规定官员任职仅避本省,不限南北。

这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官僚体制的不断健全,官吏不断膨胀,由明初的三万人增长到中后期的八万人之多。在这种情况下,粗略区分南北回避,而且要考虑亲属、师生等关系回避,已然无法周全。二是古人讲究忠孝两全,在保证“忠”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保证“孝”呢?避本省或到临省任职无疑是最为可行的方法之一。

值得一说的是,如同重典治吏一样,明朝的回避制度虽然在吏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帝王专制的存在,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官吏的贪腐行为。到后期,受环境、风气等因素影响,腐败行为愈演愈烈,最终将明朝拖入灭亡的深渊。

明朝(326)官吏(3)明律(1)

朱元璋为反腐竟然允许民间百姓拿获害民官吏

提起反腐,现代人常会把“制度建设”四字放在嘴边。有人撰文,为了让文章更有说服力,又喜欢拿古代的事来做例证,动辄说中国传统社会只讲人治,所以,在反腐问题上,“制度建设”云云仿佛是一个极度稀缺的东西。

其实,这都是不折不扣的想当然。

设计出一种监察官吏的制度,使官员在监督之下奉公守法,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一职已兼有监察的职责,到了秦朝,“御史大夫府”成为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台),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刺史,并开先河,制定了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六条》。此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日益严密。

当然,古代的监察之权来自于皇帝的授予,它是完全服从于巩固皇权这一中心的。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万变不离其宗的一个主要特色。但一朝自有一朝之特点,一君王自有一君王之个性,传统王朝中最具“特点”和“个性”的,当属朱元璋时代的监察官吏制度,像以下一些就是值得说说的:

设登闻鼓。“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这个鼓是专门鼓励百姓击鼓告状的,为了防止走过场,朱元璋命令一名御史每天在那里负责,凡民间有冤情,而地方官员又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击登闻鼓,由御史带着上奏。

设巡按御史。巡按御史品级并不高,但权力很大,相当于钦差大臣,专门负责在各个地方巡视,遇到大事,直接向皇帝禀报,小事,则可以径行处理。

设置特务机关。“检校”、“锦衣卫”都是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特务人员,任何官员都在其侦听、窥伺范围之内,等于皇帝的超级耳目。特务机关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臣下图谋叛乱,但掌握其贪污不法的劣迹也会自然包含在内。

而在朱元璋创立的各项监察制度中,最有研究价值最耐人寻味的,当属“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背景下考察,“民拿害民官吏”堪称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突破。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明载于朱元璋晚年制定的特种刑法《大诰》中。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因为朱元璋在此之前,他颁布的“严禁官吏下乡”的命令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所以,他下令,对“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不法之徒,和舞文弄法、欺压良善的贪墨之吏,允许民间年高德劭的百姓率领青壮年将其绑缚,押到京城去向皇权讨个说法,辨清是非曲直,而且谁也不准截访和阻挡,否则“其家族诛”。

官吏下乡常常扰民,朱元璋居然要立法不许官吏下乡,这样一条法令当然是荒唐的。官员是否扰民,关键不在于是否下乡,他不下乡,难道就不会扰民害民了吗?清末着名法学家沈家本对此就有激烈的抨击,他说,官员不下乡,则其对辖区内的地理形势和风土人情必然懵懂无知,如何行政?不许官吏下乡,那些喜欢偷懒的官吏自然求之不得,乐得以此为借口优哉游哉,而想做事的官员却被活生生束缚了手脚,简直是因噎废食!

沈家本的批评合情合理,如此一来,随“严禁官吏下乡”命令而来的“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也难免会受到一些非议。首先,这一制度的无政府主义色彩非常浓厚,完全建立在朱元璋个人的主观臆想基础之上,缺乏由下而上的制度保障。其次,对百姓来说,可操作性并不强,而且显而易见,其风险是非常大的。虽然《大诰》中没有明确,如果民拿害民官吏,查证不实的话,对这些大胆的百姓如何处理,但考虑到历代对所谓“诬告”惩处极为严厉的常规,可以想像,任何一个百姓,在遵照圣旨拿获害民官吏,绑赴京城的道路上,必然都是惴惴不安的。因为谁都明白,所谓“害民”与否,这个界定相当模糊,而且在官方和民间常常是各有各的标准,如果皇帝派人查证,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在官员权威对民间权利处于压倒性优势的条件下,即使是朱元璋所说的“年高德劭”的百姓,在忍无可忍,准备拿获害民官吏之前,也必须好好掂量一下,毕竟这是一件关系到身家性命的事情。

也许正是缘于上面一些因素,即使朱元璋下令不许截访,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也并未结出很好的果实。按照史籍记载,朱元璋的命令颁布后,真正撞到了枪口上,被“刁民”拿获的官吏不过区区两三例而已。如贵州黔阳县安江驿丞李添奇,“恣肆为非,害民非止一端”,“致被士民李子玉等率精壮拿获赴京”,李添奇被斩趾,又有河北某县主簿汪铎等人“设计害民”,“被高年有德耆民赵罕辰等三十四名绑缚赴京”,汪铎被处死。可以看出,就是这区区两三例中,犯事的也只是不入流的小吏罢了,由此也可证明,“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并未能够普遍而有效地实行。

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单靠个人的拍拍脑袋就出台政策,哪怕这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皇帝,哪怕这个政策“看上去很美”,其难达初衷几乎是一定的。不过,朱元璋建立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希望借民众力量来监督和惩治贪官污吏,毕竟是前无古人的尝试,只要想想传统社会官威积重难返的现实,那么就不应该低估这一制度中蕴含着的深长的意义。只是这点制度突破的星火,限于历史的主客观条件,未能形成燎原之势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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