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灰路上砍手 有意放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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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灰路上砍手 有意放火处死
古代“消防员”像 本文摘自:中国新闻网,作者:唐婕,原题为:《古代纵火惩罚严:弃灰路上砍手有意放火处死》 每年的11月9日是全国消防日,有些人可能还记得,小的时候在厨房里煮饭、炒菜之后,长辈一定要叮嘱查看柴灶灰烬有没有处理干净。而进入冬季后,大家对烘笼是又爱又怕,爱的是手或者脚放在烘笼上在围着毯子,身体一下子就暖和了;怕的是一时不慎,烘笼里的木炭引燃竹片或布料,酿成大祸。 以前的建筑,多以木材为主,在发生火灾时,整个建筑犹如架满了干柴的炉膛,而屋顶严实紧密,内部的烟热不易散发,温度容易积聚,迅速导致“轰燃”。历史上,成都城被烧也常有记载,比如史书记载,宋代1187年5月,“成都府市火,燔万余家”,一场火灾烧了万户人家的房子,放在今天是不可想象的。 在很长的时间里,由于灭火工具落后,在火灾面前,人是很渺小的,大多数情况只能眼睁睁看着大火肆虐。从古到今,放火都是一项重罪,“杀人放火”,放火的性质和杀人一样恶劣。 最严法律弃灰路上要砍手 去欧洲旅行的人常常感叹那里某栋房子、某个城堡有几百上千年的历史,而有3000年历史的成都城最老的房子不过是清代修的。我们祖先喜欢木结构房屋,保温效果不错,抗震效果也好,修起来方便。但这样的房子,因为虫蛀和潮湿等因素,使用年限长不过百余年。而火灾更是木结构房屋的巨大威胁。 辛辛苦苦一辈子修一栋房子,大火来了眨眼就烧没了,在古代,对于纵火的行为,惩罚是很严厉的。比如商代就有法律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思就是说由于遗弃在道路上的灰烬中可能有火,可以复燃而酿成火灾,因此谁要是这么干就要处以“断其手”的刑罚。把柴火燃烧后的灰烬倒路上或街上,就要把手砍了,这个消防法律,可谓史上最严。 但是,对政府来说,一个人被砍了手,即不能打仗又不能耕田,并不划算。所以到战国时期,商鞅把砍手变成了“黥刑”,就是在脸上刺字,这个耻辱可是一辈子都擦不掉的,但官府征去做苦力,上战场又不受影响。 到后来,估计也没人敢“弃灰”了,但引发火灾原因很多,所以中国古代城市里基本都有宵禁的规矩,到了晚上不但不能出门,还不能点灯、点火,汉代的法律就有“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一百”,除了一些重大节日,古代中国的城市夜晚是很单调的。 以上这些都是预防,如果酿成火灾了呢?如果是不小心失火造成隔壁房屋损毁,在唐宋是要被流放两千里的,而且在火灾中有人受伤或者死亡,是要算成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罪的。而假如是有意放火,那基本上处理意见只有一个字——斩! 想一想,以前在城里,大家都是木头房子,大火燃起必然蔓延,靠着街边太平缸里的那点水,可谓杯水车薪。所以对有可能造成火灾的行为,都有严厉规定。相关参考
几千年来,专家文人都在斥责秦国是轻罪重罚,专家们众口一词地引用证据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行不由路,谓之奸人,奸人者杀等只言片语。老百姓往路上撒点灰土就要砍手,出门办事没有走在道路上,就要被杀,这还不是轻
在秦朝乱丢垃圾到底是黥刑还是剁去双手?我是小编,说起XXX的话,各位一定都有所耳闻吧。乱丢垃圾直接砍手。秦朝的律法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这句话记载在《韩非子》当中,而这句话如果用白话文翻译一下就是:
绍兴三十二年(1162),高宗将皇位禅让给侄子赵眘,是为孝宗。孝宗乾道四年(1168)的时候,24岁的李凤娘生下一男,取名为扩,封为嘉王。3年后,恭王赵惇被立为太子,凤娘则被立为皇太子妃。孝宗考虑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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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