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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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联邦主席团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集体国家元首,它使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直接地、平等地参与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内对外代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行使联邦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974年宪法规定联邦主席团共9人。由6个共和国和2个自治省议会在各院联席会议上分别选出1名代表,加上南共联盟主席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任何人不得连选连任两届以上。主席团成员享有豁免权。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主席团成员,须由所代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主席团主席代替他的职务工作。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被共和国议会或自治省议会解除职务的,由联邦议会宣布选出新成员之前,其职务所代表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主席团主席接替。铁托在世时兼任主席团主席,任期不受限制,副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任期1年。铁托逝世以后,联邦主席团每年都从自己的成员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均为1年,实行轮换制。联邦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向议会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 提出关于内外政策的重大建议,报告内外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建议联邦议会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和通过相应决议;建议选举或罢免咨询机构、联邦法律会议和联邦经济会议的成员;建议通过法律或法令; 领导和指挥国家的武装力量; 研究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方面的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立场; 实行全民防御,确定保卫国家的计划、方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确定存在直接的战争危险,下令实行战时总动员或部分动员,并在联邦议会不能开会的情况下宣布战争状态; 在发生战争时确定使用南斯拉夫武装力量的计划; 授权联邦国防部长领导和指挥南斯拉夫武装力量以及处理武装力量的某些事务,国防部长对联邦主席团授予的职权向联邦主席团负责。联邦主席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用命令的形式颁布联邦议会所通过的法律; 任免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的国书和颁布批准国际条约的文件; 任免或晋升三军将领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军事官员; 任免军事法院院长、法官和陪审法官及军事检查官; 颁发国家奖赏,根据联邦法律实行赦免,通过自己的工作规程等。此外,联邦主席团有权对政策的执行和法律的实施采取立场,并要求联邦执行委员会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有权召集联邦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可以把某些问题列入会议的议事日程; 有权在联邦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某些条例公布之前,制止不让其执行,并把所争议的议案提交联邦议会作决定; 有权向联邦议会提出对联邦执行委员会是否信任的问题。联邦主席团主席,不但可以代表联邦主席团,而且还可以用主席团的名义代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主席团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签署主席团通过的文件,关心主席团文件的执行,颁布国际条约批准书等。副主席在主席缺位或长期不能履行职务时代替主席处理主席委托给他的事务。联邦主席团的直属机构有:国防委员会、若干常设委员会和办公机构。国防委员会,由主席团主席兼任主席,委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以及党政军主要负责人共33人组成。主席团常设委员会有: 组织问题委员会、提案和申诉委员会、赦免委员会、嘉奖委员会。各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团委员轮流担任。主席团办公机构有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此外,还有7个办公处和1个办公室。7个办公处分别是: 联邦关系处、外交政策问题处、社会政治问题处、社会经济问题处、国家安全问题处、礼宾处、一般事务处; 1个办公室是: 授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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