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越南·越共关于“集体作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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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越南·越共关于“集体作主”的思想
越南·越共关于“集体作主”的思想
越南共产党在越南北方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提出的一种主张。1963年4月,越南党的三届八中全会提出 “稳固地树立集体当家作主”的观点。1970年,黎笋在为纪念越南党成立40周年而写的《越南革命的基本问题和主要任务》一文中重提“集体作主思想”。他说: 集体作主思想不仅反对资本家和小生产者的个体作主意识,而且也反对行会式的“集体”思想——使自己的小集体脱离无产阶级国家的集中领导。1976年12月召开的越南党四大对“集体作主”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了 “社会主义集体主人的制度”的概念。1982年3月召开的越南党五大对“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并指出“当集体主人是最大的幸福,同时也是人类最美好的东西。”它要求人人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而共同劳动和战斗,“以达到丰衣足食,同时在自由、相亲相爱和合情合理的劳动中过着愉快、健康、平等与和睦的生活,……实现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崇高哲理。”1986年12月召开的越南党六大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的前提下,提出要“发挥劳动人民作集体主人的权利,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效率”。这次大会还认为,发挥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是尊重人,发挥各阶层人民的创造性,把这种创造性引导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来,通过经济,社会建设过程来培养、锻炼新人,组成新的劳动集体。越南党认为,建立当社会主义集体主人的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把越南社会建成这样的社会: 社会共同体,以工农联盟为核心并由工人阶级领导的有组织的劳动人民集体,是真正的主人。它包括的内容应该有: 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当家作主; 当社会的主人,当自然界的主人,当本身的主人,掌握自己的命运; 在全国范围内,在每个地方、每个基层单位当家作主; 把当集体主人的权利与每个人的真正自由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是真正的当家作主,最充分的当家作主。越南党认为,在政治上,“集体当家作主”指的是,推翻压迫者剥削者的统治之后建立以工农联盟为核心并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劳动人民的权力; 建立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正确关系,以便保证劳动人民真正当社会的主人; 明确和懂得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 建设社会主义,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每个公民、每个人充分履行对社会、对国家、对集体的义务,如劳动义务、保卫祖国义务,爱惜和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尊重集体生活规则等义务,同时也保证公民权和个人自由权。在经济上,当集体主人包括:对社会主要生产资料当集体主人,对劳动力当集体主人,在生产组织和管理中以及在分配领域里当集体主人。为此,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步骤,取消资本主义私有制,改造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建立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必须大力发展国营经济成分,使之日益强大; 迅速建立集体经济,进行农业合作化,使农业走上社会主义大生产; 社会的一切主要生产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的方向和任务来使用,为全社会的利益服务; 必须合理的组织和分配社会劳动力,以便在全党范围内,在每个地方和每个基层单位最有效地进行使用; 必须正确执行 “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使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得到公平合理、有组织和有计划的分配。在文化方面,建立当集体主人制度,就是要为每个人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崇高目的——不仅在物质上而且在文化上日益充分地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丰富的精神生活; 把一切文化价值变成人民的财富,并且为人民直接创造文化、发展文化提供条件,逐步把越南建设成为一个拥有高度文化的社会。越南党把建立集体与个人之间的正确关系也列为“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出要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只有社会的解放才会有个人的解放,“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原理,使社会共同体的当家作主同个人的真正自由权和谐地结合起来,形成集体与个人的一致。在共同体生活和当集体主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基础上,必须尊重和保证公民的各种权利,保证人格的丰富发展,培养和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才能,为每个人在生产、科学技术、文化、文学、艺术等活动领域自由钻研和创作创造条件。越南党认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人的权利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定,建立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必须走法制的道路。因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民当集体主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遵守严密的规定和制度,真正尊重公民当集体主人的权利和保障公民的利益。当然,它同时也要求每个公民关心集体和社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对于不自觉遵守法律的人,必须实行强制,一切违法犯罪者,要受到应有的处罚。在实践中,越南方面感到,仅有法律条文对人民当集体作主权利的规定还不够,还必须要求同国家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地工作,具有无条件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所以,越南党和国家在一些文件中多次严厉谴责仗势欺人,以权某私,贪污受贿、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现象。由于越南共产党在越南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越南认为党的领导是劳动人民当集体主人制度的最高保证,是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和活动的最高保证。党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全部社会活动的领导者,因此,良好地保证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加强国家、提高国家工作效力的决定性条件。当然,如果没有国家,党也不能领导社会,不能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这是因为,党的领导和人民集体主人的权利集中体现于国家,并主要通过国家的活动得到实现。国家管理是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越南多次强调要健全国家机构、调整国家机构、精简国家机构,以提高国家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效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的主体,也是建立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的主要政治力量。因此,在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的建立和进行过程中,还必须注意发挥各个群众团体的作用。在这方面,越南党认为,各个群众团体的共同任务是保证群众参加和检查国家的工作,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学校,使社会各阶级和阶层成为当社会主义集体主人的新阶级和新阶层。在普遍注意发挥各个群众团体的作用时,越南党和国家对工会予以特别的重视。认为工会是工人阶级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工人的共产主义学校、管理经济、管理国家的学校。而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阶级。因此,必须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工人积极和有效地参加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工会必须同国家机关一道关心工人的文化、技术业务的学习,在工人中培养能干的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 工会必须同国家机关一道为解决职工的生活、集体福利、劳动、学习、休息条件等问题作出有力的贡献。其他群众团体,如集体农民联合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也都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和社会主义集体作主制度的积极建设者。和工会一样,越南宪法也赋予了它们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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