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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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根本大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被分成东西两部分。东德地区在德国统一社会党领导下,为了自由地决定自己的命运,实现社会、经济、国家和民族的自决权,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于1947年末,邀请一些政党参加并筹备成立了人民议院。其中的德意志人民委员会于1949年3月提出了宪法草案。但是,由于德意志人民议院未完全取得人民信任,所以在同年5月根据东德地区人民投票选举了新的人民议会,它对上述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予以通过。这个宪法草案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经过公众讨论,并且在得到苏联占领军同意后,于1949年10月7日被正式确认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这就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它由前言和144条组成。其中规定: 工人阶级联合劳动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剥夺垄断资本家和大土地占有者; 保持国民经济中的全民所有制成分; 承认劳动人民最大的阶级组织——工会的作用; 人民议院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 总统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人民议院和州议会的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共和国;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等。在德国历史上,宪法第一次保障年满18周岁的青年有参与决定政治事务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休息和娱乐的权利。宪法的通过,标志着人民权利被社会承认,对维护和巩固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有效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多年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党和政府始终注意对宪法的修补工作。1955年为了补充宪法增加了4条法律条文。1968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又提出了宪法修正案,后被人民议院通过,并得到了人民投票赞成,4月9日开始施行。该宪法由前言和5章108条组成。1974年又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和补充,修改后的宪法共由106条组成。这就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现行宪法。该宪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服务于国际合作与安全,致力于实现世界和平,不进行侵略战争。2.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劳动人民通过人民议院和人民代表机构行使政治权力。3.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实行公有制经济。矿藏、矿山、发电厂、水坝、河川湖沼、大陆架的自然财富、工业企业、银行、保险事业、人民所有农场、交通道路、铁路、航海、航空工具以及邮电设施,均为全民所有,不允许私人所有。4.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人民经济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对外经济、包括对外贸易和汇兑,均实行国家垄断制。5. 公民个人的财产和继承权受到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广泛的保障,实行人民民主国家制。6. 社会主义企业、市、乡镇和联合乡镇是在国家集中管理和计划范围内自行负责的集体。7. 自由德国工会联合组织是工人阶级广泛的阶级组织,享有提出法案权。8. 国家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大生产。9.人民议院实行一院制议会制度,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0. 国务委员会由人民议院选举产生,在国际法上代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1. 部长会议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它受人民议院委托负责统一地执行国家政策,组织完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任务和国防任务。12.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的专区、县、市、市区、乡镇和联合乡镇的国家权力机关。13. 审判由最高法院、专区法院、县法院和社会法庭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军事犯罪由最高法院、高等军事法庭和军事法庭进行审判。14. 陪审员履行审判员的全部职责,与职业审判员有同等表决权。15. 检察院由检察长领导、各专区和县的检察员及军事检察员受总检察长领导。16. 本宪法是具有直接约束力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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