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大全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为保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海上保险除外,因为海上保险不受被保险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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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为保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海上保险除外,因为海上保险不受被保险人控制

你关于保险利益这个说法是很老的一个说法,现在新保险法规定更明确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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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不受被保险人控制这个说法如何理解: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买卖双方约定以船舶运到港口后者仓库时,所有权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越到指定地点之前,买方没有所有权,实际的所有权在卖方手上,而且货物又在承运人手上,这时候买方没有控制货物,但是只要不出事故,运到地点后所有权必然会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买方可以在没有保险利益的时候就投保。但是如果货物出险时买方尚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给作为投保人的买方。如果货物出险时,货物已经转让给了买方,则买方有损失,保险公司赔给买方。

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涉及哪些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说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后,只要他支付了保费,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就能得到赔偿,而关键之一还要看被保险人本身是否因此事故而遭受了损失或产生了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经济利益或法律义务关系,在海上保险法律中称为保险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利益关系,那么被保险人就不能得到赔偿。
在国际贸易当中,往往会出现被保险人,如买方,在对货物进行投保时并未取得保险利益,例如,未得到提单,但只要他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已具有这种利益,就可以得到赔偿。
许多人都可能会对投保的财产,例如,船舶、货物、运费等, 具有保险利益;例如,船东、货主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各方,救助人以及船长、船员。为了对这些不同情况下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能有一个更清楚的了解,本文在第5节中对部分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在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一定要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近因。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PPI保单的情况。对此我国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英美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情况是,PPI保单在法律上无效,但在实务中保险人往往都还是会赔偿的。
尽管引入保险利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但有关保险益的判例至今在英美等国都经常出现。因此,本文对部分新案例进行了分析、介绍,使读者对这方面的新进展能有一个概略的了解。最后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有关条款作为附录列于本文后面,以便于读者在阅读本文时进行参考。
2. 为什么要有保险利益
要回答这个问题,只要考虑一下如果不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会发生什么情况就可以理解了。那样的话,每个人都可以交少量的保费,去投保任何东西。这样一来,保险就不再是保险了,而成了赌博行业。这种情况在英国一度很盛行,甚至象玛丽王后、国王或首相生病了,人们也去买保险,保他们会死或不会死,其实是在赌他们会不会一病不起。有人在码头附近看到一艘船装得满满的,也会跑去买保险,保这艘船一定不会到达目的地而会半路沉掉。 到了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这种赌博式的保险越来越严重,于是英国于十七世纪四十年代不得不颁布法律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其中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规定被保险人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法律不予以承认。这便产生了保险利益这个概念。
3. 什么是保险利益
如前所述,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不会因财产的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自然也就没有赔偿可言。因此,首先,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一定要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二,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这种利益,那么也不可能得到保险的保障。第三,因为保险意义上的赔偿,不是恢复保险标的受损前的物理状态,所以这种损失一定要能以经济形式进行度量,否则便难以谈赔偿了。
由于保险利益的含义十分广泛, 而且还存在近因原则,因此很难给保险利益下一个严格的定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有关保险利益的定义, 只是规定每一个与海上运务 (marine adventure) 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那些与海上运务或在海上运务中处于风险下的任何保险财产有法定的或正当的(衡平法)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使他因保险财产的安全或及时抵达而获益,也因其灭失、损坏或被扣留而受害或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源于1806年Lucena v. Craufurd一案中法官所做的评述:
一个人与一事物有利害关系,他就会因该事物情况的变化而获益或受损;而且其安全状态和良好状况应持续对这个人构成重大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即不要求他对这一财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也不表明这一财产是被没收的财产,但却意味着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关系或牵连。这种关系或牵连在投保的风险发生时会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伤害或不利。与处于某种风险或危险中的事物有关系的人,如有确实存在的好处或利益,就这些风险或危险而言,可以说他与该事物的安全有利害关系。与保管一件东西有利害关系就是说这个人因这件东西的存在而获益,也因其受损而处于不利地位。财产和与其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前者而言可以用价值去衡量,但对于后者就要全面考虑由此产生的利益、好处及依赖于这种利害关系而存在的各个方面。
大多数讨论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判例都是比较古老的判例。有关这一问题的新判例是Sharp and Roarer Investments Ltd. v. Sphere Drake Insurance Plc. (The Moonacre) 一案。 正如本节及以后所做的讨论那样,那些讨论这一问题的判例中所关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否有足够近的关系使之可以公正地说,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或灭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没有这种足够近的关系,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是赌博合同。
然而,人们从没说应当存在一种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不是赌博合同,但在没有保险利益时应当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足够的利害关系可以使保险合同成为非赌博合同,那么,就应当推定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执行这一合同。 在1995年的The Capricorn一案中,法官说“该保单…… ……并没有赌博或类似的标志。如果保险人以深思熟虑的条款承保了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风险,那么法庭在接受保险人称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抗辩时要特别慎重”。

在海上保险中,若保险人已知被保险的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行为属于什么?

在海上保险中,若保险人已知被保险的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行为属于:弃权行为

在海上保险中,如果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的行为属于什么?

我是中财保险学院的学生,该行为属于弃权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如果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改变航道,违反保证,进行抗辩。

在海上保险中,如果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的行为属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学者间该原则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论,英国学者鲍尔对禁止反言原则所作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宣告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宣告人)作宣告,又或宣告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宣告,而宣告人的实际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宣告人基于该宣告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宣告人与受宣告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宣告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宣告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宣告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规定,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是?

明显是C 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与车辆保险是一样的,有同属性。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对吗

当然,这是被保险人的基本属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为什么财产保险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衡量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防止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意味着被保险人无损失,依据补偿原则的规定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海上保险中比较典型,在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中也可能出现。比如,在国际贸易中以CFR条件进行货物买卖时,买方在接到卖方的装货通知后即可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但此时买方并未取得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严格说来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世界各国基本上是一条公认的准则。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标的不要求保险利益,但是理赔时被保险人对标的必须有保险利益,这句话对吗?

根据旧《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修订为: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往往是财产或者承担的某种责任,往往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因此在财产险中,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是是必须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在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财产可能不具备保险利益,只是履行缴费义务的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另根据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保险利益转让时,也会产生权利与义务的转移。财产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自始自终是与保险利益有关的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是寿险的话就有效,因为寿险保单只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保险利益;但是财险的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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