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购买股票收益是否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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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购买股票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营业税而言,属于差额纳税,而不能称为购买股票收益征收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前,国家仅对金融企业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于个人及非金融企业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征营业税。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布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并没有限定为金融企业,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不仅是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也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说明目前个人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暂不征营业税。

  结论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都必须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暂不征营业税。

  金融商品转让:

  (1)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2)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3)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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