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合同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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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合同的案例
2002年6月15日,游客王某等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前往武当山的旅游团,由武当山某地接社负责接待。游客们游览之后回到由地接社安排的车辆上时,发现放在车上的物品均被盗,价值约3000元,游客要求地接社予以赔偿。地接社负责人请求保险公司按旅行社责任保险给予赔偿。经查,地陪导游未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车上窗户也未关好。
1.地接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中,地陪未就妥善保管财物向游客作出明确的警告和提示,而且没有采取如关窗等防盗措施,理应承担责任。
2.游客的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旅行社的责任造成旅游者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属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地接社可以就游客的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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