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保险洗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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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保险洗钱的主要原因

(一)保险业失察,是保险洗钱得逞根源。

保险公司的失察是“问题保单”滋生或泛滥的根源。保险公司为了业绩或任务的完成,而不对投保的客户真正投保的原因和目的进行调查和了解,不管其资金来源,单纯的为了任务而千方百计的拉大客户的保单,丧失了职业道德,也忘记了法律赋予的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说:“因为退保也好、趸交也好,都是保险条例所允许的,”保险公司得到的是业绩。在保险洗钱这个问题上,保险公司是照章办事,却没有什么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团体保单和大额保单的签署看重的是业绩和保险费的收入,单纯为了销售额,疏忽了对自身的保护和法律风险。以洗钱为目的“问题保单”,它对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和增加经济效益根本不会有什么帮助,保险公司也许会在退保费上有所收入,但是他承担的洗钱法律风险远比其收益要大得多。把“问题保单”做为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行为”,这就意味着为日后承担法律风险埋下了定时炸弹,会有无穷的隐患。

因为“问题保单”是按保险业的潜规则来运做的,他从表面上说是按规定办理的,无懈可击;而对“问题保单”失去严格的审查和审慎的办理,不引起保险公司的足够的警惕,而且采取了纵容或放纵,甚至明知道有问题,而为了获取退保费这点蝇头微利,而不顾法律风险,缺乏应有的敏感性,是法律和政治上的盲人。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世都百货起诉平安保险投保洗钱官司,至今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钱的案例。11月5日,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镇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一职。但是,在决定的前3天--1999年11月2日,胡镇江为自己和其31名心腹员工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购买“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签保单34份,胡与王杨、王琪各2份,缴保费250万元。11月8日,三人退出世都百货世都百货,投资组建的“国贸世都”隆重开业,世都百货其他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世都百货,加入旗下。2000年2月,平安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申请,将250万元保费扣除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储蓄存折,在进行财务审计时才发现。

财政部与保监会在当年就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对保险公司承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投保人身保险单位成员所占比例在75%以上方可投保;企业投保要根据其效益与承受能力,有股东会议集体决策;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原投保单位,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和储蓄存单;被保险人必须达到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胡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将保费退给个人;所退保费未支付投保人,而给了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规定。作出了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同时监管部门还实行定期检测团体险的退保情况。胡等31人在保险公司不规范的运作之下,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这是一起典型的洗钱案。

而保险公司在多层次审查中都未就这一问题进行纠正,有恶意串通之嫌或疏虞监督管理,形成了洗钱的发生。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平安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202万元,使这一洗钱案尘埃落定。

从这里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规定,不仅失察,而且违法,有意所为,构成了协助洗钱行为。同时也暴露了企业法人胡镇江利用投保洗钱,恶意转移公司资金,企图的个人侵占的目的。

(二)保险业务员失德,是“问题保单”泛滥的重要原因。

保险业务人员和代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使“问题保单“泛滥,是职业道德的丧失,是导致保险公司承担法律风险基础原因。保险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提高业绩,增加收入,忽视了对业务人员的道德教育。而单纯依靠对业绩的考评,来衡量人员的考核办法助长了业务人员道德风险的产生。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领取高额佣金,不惜牺牲原则,为客户支招,办理“问题保单”。他们不去调查或不顾及投保人的真正目的。只负责签保单,得到可观的佣金,双方都有所得,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问题保单就不会消失。

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知一些企业和个人投保目的不纯,资金来源不正,却积极地、千方百计促成“问题保单”。究其原因无非是业务员为完成任务定额或追求销售业绩,想方设法说服企业购买团体年金险,说服个人购买保险,并以逃税或公款转移为诱饵,为客户提供洗钱所需的各种“帮助”。

(三)监管不力,是造成保险业洗钱的重要原因。

我国在保险监管方面有缺陷和制度设计上有漏洞,而且在保险业推行的只看业绩,而不管其其他的政策,是保险业洗钱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我们对保险业洗钱的监管不到位,监管方面存在着漏洞。

一是监管体制不适应保险业多元化的飞速发展。机构设置不合理,形成监管真空地带多。全国大中小城市662个,而设置保险监管机构只有34个。265个地级市中,808个辖区,只有深圳、大连、宁波、青岛等4个市设立了保险监管机构;全国393个县级市、1489个县、116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都没有设置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说是国土面积上的90%多没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处于监管的真空。保监会在省一级设立监管机构,在地市一级没有监管机构,县一级更没有监管机构,保险业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太多,使保险业成为犯罪分子寻求洗钱的有利通道。而且保险机构的大量增加,保险监管机构人员少,对保险业的监管覆盖率低,也是造成保险业发生洗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监管制度设计有缺陷,致使保险洗钱案件上升。根据FATF公布的数据2005年洗钱案件资金中,35%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其中27%是购买的人寿保险。可见洗钱通过保险洗钱已经是一个主要渠道。保险的监管只放在省级城市,而忽略了广大地区,少数的监管者根本无法去监管众多的保险机构,而多偏重于业务方面的监管,对利用保险犯罪的监管主要依靠司法机关。虽然监管成本低,但是法律风险成本却大大提高。

三是在保险退保方面缺乏严格规定,对洗钱犯罪预测滞后,也导致了保险洗钱案件的不断发生。在保险方面应该严格规定不允许利用营业收入、单位经费等给职工购买以退保为主要目的的保险项目,从源头切断保险洗钱犯罪的资金来源。

(三)人民银行监管不到位。

人民银行在承担反洗钱工作一直存在问题,一是机构少,只有省级有反洗钱专门机构;人员少,无法担负起监管众多金融机构任务,也同样发挥不了基层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作用。各地市都没有设立反洗钱机构,监管人员的专门化、高素质化、监督管理发高效率化根本无从谈起。县级更没有机构去负责反洗钱工作。所以,给保险洗钱提供了监督管理上的漏洞。没有一支专门的反洗钱队伍,反洗钱只能处于应付状态。随着形势的发展,反洗钱任务越来越繁重,没有健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高素质的队伍做保证,搞好反洗钱只能说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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