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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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质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对当期分出保费的调整,并非收入的实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含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最终结果都是对当期自留保费(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再减去分出保费后的金额)的调整,且p将当期的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因此,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作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集中反映将当期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的调整金额。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都表示再保险分出人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金额具有收入性质,确认时应作为摊回相应准备金处理。
【例】20×6年12月2日,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险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A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比例为10%;分保手续费以分出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分保手续费率为2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士年。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就该再保险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1月31日,甲公司就×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万元;3月18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至3月31日尚未结案定损,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万元。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l0%=1.1(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
(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2)20×7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10%:750(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50
贷: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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