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事件频发,小区物业需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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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狗咬人事件频发,小区物业需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

2、狗咬人!看焦作法院如何“裁判”

狗咬人事件频发,小区物业需承担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

近期,宠物狗咬人事件在小区内频繁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社区居民的不安。在这些事件中,物业作为小区管理的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预防和处理这些问题,以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品质。

责任的界定: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规和法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在维护居住环境和保证居民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它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宠物狗伤人事件的发生。如果物业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或者管理不善导致这类事件发生,物业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宠物狗咬人事件的发生,物业应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1. 明确小区规章制度:制定明确的宠物管理规定,包括宠物品种限制、遛狗时间和地点限制等,以保证小区内居民的安全。

2. 加强巡逻和监控:加大巡逻和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宠物狗违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置。

3. 教育宠物主人:物业可以组织专门的宠物教育活动,向宠物主人普及养宠知识和安全常识,增强宠物主人的责任意识。

处置和解决:

一旦宠物狗咬人事件发生,物业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置:

1. 立即报警和提供紧急救助:确保咬伤者的安全和健康,及时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提供紧急救助,并报警处理。

2. 保留证据: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调取监控录像、记录事件经过和现场照片等,以备日后证明物业的合理行为和应对措施。

3. 联系宠物主人并调查:物业应尽快联系宠物主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事件的经过和背景,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

4. 提供帮助和补偿: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支持。

物业作为小区管理方,在宠物狗咬人事件中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通过加强管理,制定明确规定,加大教育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宠物狗咬人事件,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同时,也需要宠物主人和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安全和和谐的小区环境。

狗咬人!看焦作法院如何“裁判”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萌萌

编者按:安阳“狗咬人”事件牵动着所有人的心,随着处理结果通报总算告一段落,现实生活中饲养宠物的人非常多,猫、狗咬伤人的事故时有发生,如果商户在商城内违规饲养犬只,商城也未尽到监管义务,造成犬只咬伤孩子的事故,这个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

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狗咬人案件,来看法官是如何判定责任的。

案情:男孩在商城遭犬咬伤

今年9岁的亮亮(化名)家住山阳区,2020年10月30日下午,亮亮在其爷爷赵某的带领下,来到位于人民路东段的一家商城内购买学习用品。

当日17时许,亮亮跟爷爷说要上厕所。在亮亮上厕所期间,赵某就骑着电动车从另外一个门转了一圈然后又到亮亮上厕所的地方等候。但是,从厕所出来的亮亮没等到爷爷,就一个人来到该商城的西门等候。

就在这时,一条黄色土犬只扑到亮亮身上将其咬伤,之后该犬只跑出西门外。赵某赶到立即报警。随后,送亮亮到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038元。

在民警走访中了解到,2020年10月29日早上,这条狗在该商城门口还曾将另一家商户的未成年孩子的胳膊和脸咬伤。通过大家查看监控、两个被害人家属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致指认,认为该咬伤人的犬只系该商城商户王某、孙某夫妻俩所饲养。

于是,亮亮及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犬只饲养人王某、孙某与该商城经营者连带赔偿医疗费3058元、补课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358元。

判决:商户赔偿70%,商城赔偿30%

王某和孙某辩称,该咬伤人的犬只毛色与其家饲养的犬只毛色不一致,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商城负责人认为,商城无权干涉商户饲养宠物。

一审法院认为亮亮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王某、孙某饲养的动物造成了其人身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其要求该商城承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因此驳回亮亮的诉讼请求。

亮亮及监护人认为,不同电子器材下拍摄的同一条犬只的颜色是有所差距的,不能因此就否认咬伤人的犬只不是王某和孙某的;商城没有尽到管理、保护公众安全的义务。因此,上诉至焦作中院,要求改判。

焦作中院结合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辩意见,通过比对体态特征、考察活动轨迹以及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等,可印证咬伤亮亮的犬只系被上诉人王某、孙某饲养。最终,焦作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亮亮医疗费3038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5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4188元,王某、孙某赔偿70%、即2931.6元,该商城赔偿30%、即1256.4元。

说法:商城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亮亮被王某、孙某饲养的狗咬伤,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关于王某、孙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王某、孙某在该商城这样人员密集场所违规饲养犬只,且未采取任何管束安全措施,放任该犬只在商城逡巡出入,导致儿童亮亮被咬伤,并给其造成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孙某应对亮亮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该商城的责任划分问题。该商城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而该商城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 放任商户饲养犬类、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犬类出入商城活动,不进行劝阻制止,对受害人亮亮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城、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亮亮的损失由王某、孙某承担70%,商城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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