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遛4狗未牵绳致8岁男童被咬,法院:向男童当面道歉并赔偿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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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遛4狗未牵绳致8岁男童被咬,法院:向男童当面道歉并赔偿1万余元
老人遛4狗未牵绳致8岁男童被咬,法院:向男童当面道歉并赔偿1万余元
10月25日据CCTV法治在线,北京的七旬老人刘大爷在小区内遛4只中小型犬时未栓绳,8岁男童小李路过时被4只狗围拢追咬。
他2次向刘大爷求救,但刘大爷未及时制止犬只,最终小李被一只品种为“恶霸犬”的狗咬伤大腿。
此后,小李持续出现遇犬惊恐等症状,被中医诊断为“心虚胆怯证”并伴随“应激反应”,需进行心理个训治疗。
刘大爷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小李,但他称不知道遛狗要栓绳,狗此前也从未咬人,且因小李报警导致自己被行政罚款2500元。
狗在收容期间染病,自己为给狗看病已花费近万元。他认为小李所说的心理治疗完全没必要。法院认为,刘大爷外出遛狗未栓绳致狗将小李咬伤应赔偿小李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等5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事发后,刘大爷态度消极,至庭审都未看望小李,应当面向小李赔礼道歉。
来源:九派新闻
尴尬了!车与狗相撞,狗没事,车坏了…
主人遛狗未牵绳,致使宠物狗与小轿车相撞,狗没事,但车坏了。这事儿怎么判?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发生车祸致车辆受损的案件。
2020 年 11 月 15 日上午,童某出门遛狗时未及时给狗牵绳,宠物狗从楼道跑出去,跑至路边横穿马路,与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丰某的车辆受损。
事发后,丰某报警。经现场勘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系丰某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的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发生了车与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童某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宠物狗未因本次事故受伤。丰某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维修,共花费维修费 4837 元。
事后,丰某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童某认为车与狗相撞,宠物狗在相撞后并未受伤,而丰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这不符合常理,不排除丰某的车辆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损。双方协商未果,丰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丰某的车辆损伤是否是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造成。根据丰某提供的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丰某的车辆系在与童某的宠物狗相撞过程中造成的损伤,且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情形违反了《长沙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强制性规定。
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认定童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提交的关于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受伤,并不能由此否定宠物狗与丰某车辆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 4837 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喜欢饲养宠物,因宠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中,童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遛狗过程中未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导致丰某财产受损的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二百四十五条,第1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童某为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