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宠物猫死亡,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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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网购宠物猫死亡,谁来担责

2、扩散!流浪狗咬人,长期喂养的好心人是要担责的,你觉得冤吗

网购宠物猫死亡,谁来担责

兰州晚报讯网购宠物猫到货后死亡,该由谁来赔偿?卖家说“我的猫出售前做过体检,没毛病”,买家却说“收到的猫就是病猫,商家必须赔偿”。近日,西固法院接连受理两起因宠物猫死亡引发的索赔案件,但两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布丁”死亡 法院驳回买主赔偿申请

2020年10月底,张某在某电商平台出价12500元定购了一只名为“布丁”的德文卷毛猫。11月1日,宠物商店将“布丁”装运寄出,张某于次日签字收货。当日,张某发现“布丁”眼睛微肿并出现脓状眼屎,饲养几日后“布丁”仍不见好转。11月13日,张某将“布丁”送入宠物医院,确诊患有猫传染性腹膜炎。两周后,“布丁”因治疗无效死亡,张某遂将宠物商店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认为被告宠物商店故意隐瞒真相,将患病的宠物猫出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相当于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宠物猫“布丁”在出售前健康状况良好,被告在寄运之前还委托专业人员为其做过检查,未发现异常;托运过程中,运输公司也对“布丁”做过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告,亦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故被告不应对宠物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宠物猫“布丁”患病的时间和原因。虽然原告张某一直主张从收到“布丁”当日即发现其眼睛出现异常,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布丁”被宠物医院确诊的时间为11月13日,距张某实际收到“布丁”已相隔11天,无法确定宠物猫是带病出售还是出售后患病。此外,虽然原告张某对被告提供的宠物猫健康检测证明持有异议,却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故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爱洛”死亡 卖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布丁”之死结果尚未分明时,西固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网上购买宠物引发的纠纷,但最终的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

2020年11月6日,王某打算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只外形极为可爱的宠物猫(后起名“爱洛”),他多次与宠物商店沟通买猫事宜。为促成交易,宠物商店向王某做出“到家72小时内退赔”承诺,答应只要在此期间宠物猫发生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死亡,宠物商店即退货并赔款。12月14日,王某在收货后第一时间将“爱洛”送往宠物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确诊其携带了猫瘟病毒。不久“爱洛”因病死亡,王某将宠物商店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王某同样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宠物店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在出售前经过了严格的防疫检测,确认并未感染猫瘟病毒。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是通过何种途径感染猫瘟病毒,但由于原告王某在收到宠物猫的当天即带其前往宠物医院检查并得出了检查结果,可以认定宠物猫感染病毒非买家所致。由于被告宠物商店在交易之前已向原告承诺“到家72小时内退赔”,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猫感染病毒系原告所致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由于被告已提出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出售前并未感染病毒,而原告王某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真相的情形,故原告的此项诉请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扩散!流浪狗咬人,长期喂养的好心人是要担责的,你觉得冤吗

近日,一则关于流浪狗的消息,引发了众多市民的讨论:在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园公路一居民小区内,一只流浪狗俘获了不少业主的“欢心”,它产崽后,还有居民专门给它买来帐篷,遮风挡雨。

然而,因为产崽的原因,这只原本性格挺温顺的流浪狗,侵扰了小区好几位业主,其中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在遛狗时,被“咬伤”了。后来,这只流浪狗的狗崽被曝遭女孩家人打死。

那么,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呢?小区里喂养流浪狗究竟会带来哪些风险?万一喂养的流浪狗伤人,又该由谁来担责呢?

5个月前,一只脏兮兮的流浪狗“闯”入了浦东惠南镇南园公路一居民小区。

喜欢的居民,给这只狗取名叫“小花”。但同时,小花的到来,也给另外一些怕狗的居民带来了困扰。

起初,小花只是小区的一名“常客”,并没有在小区里落脚。后来,它在小区门口的一场车祸中受了轻伤,不少喜欢它的居民纷纷前来喂食、看望。从那之后,这个小区便成了小花的“家”,

8月中旬,小花还生下了两只狗崽。

当时的上海,高温天接踵而至,时常伴有暴雨大风,陈木(化名)的姑姑心疼小花和两只幼崽,特意为它们便买来了一顶蓝色呢绒小帐篷。

有居民特意为小花搭建了一个帐篷。

8月17日,陈木将帐篷搭在了小区进门后的绿化带里,这一窝流浪狗就这样,被安置在了帐篷里,有了一处遮风挡雨的“家”。

8月23日晚饭过后,十七八岁的佳迪(化名)和妈妈晚饭后牵着自家的小狗泰迪去遛弯。再回到小区时,流浪狗小花冲着佳迪家的泰迪吠叫,两只狗越吠越凶,吓坏了佳迪和妈妈。

随后,两只狗险些厮打起来,小花开始追赶他们。

“当时我快吓死了,我‘哇啦哇啦’大叫,小区里的人都听到了。”佳迪妈妈吓得,赶忙拿起一旁的木棍自卫。

为了保护自家的泰迪,佳迪从两只狗中间跨过,试图用脚挡在两只狗中间,没想到,小花一头撞向了佳迪的小腿,它的牙齿把佳迪的小腿划破了皮!

唯一值得庆幸的是,伤口当时没有流血。

这已不是小花和佳迪家的泰迪第一次“交锋”了。

上一次,佳迪被小花吓到,是在幼崽出生前。佳迪回忆,当时,小花恶狠狠地盯着她家的小泰迪,她每次牵着泰迪下楼,都感到很害怕。

当晚,母女俩失魂落魄地回到家,爸爸正和邻居聊天。听闻自家女儿差点被小区的流浪狗咬伤,又是第二次受到惊吓,他便和邻居合计着要把流浪狗处理掉。

8月23日晚8时22分,佳迪爸爸和邻居俩人手拿晾衣杆,出现在小花所住的帐篷附近,当时帐篷里只剩下两只未睁眼的幼崽。

“这狗是谁的?”佳迪爸爸问,听闻门卫说是流浪狗之后,其中一人用手中的晾衣杆朝帐篷内挥了几下,两人又配合着把蓝色帐篷掀起,将两只狗崽裹在帐篷里,扔进了小区的垃圾桶。

对于网上所说的“乱棍打死狗崽”,佳迪爸爸表示,他们并没有把狗打死,只是把狗裹进了帐篷,而晾衣杆是用来拨开杂草的:“可能天气太炎热了,小狗才死了。”

据小区其他居民回忆,随后,小花便一直没有出现,“听说是有人报了警,被处理掉了”。

9月7日,小区保安室的一张桌子上,还放着一包居民送来的狗粮。一位清洁工、保安和两位居民还在谈论着小花和它的幼崽:“狗崽眼睛都没有睁开,就死了。”

好心人送的狗粮。

“没有去打针,腿上的伤口已经没事了。”9月7日,佳迪一边逗着自己的小狗泰迪一边说,她并不是不赞同保护流浪狗,而刚生下宝宝的狗比较敏感,小区里养流浪狗还是有安全隐患的:“我觉得真正有爱心的话,应该带狗狗去打疫苗,然后再抱回家养,而不是放在一个没人管的地方。”

佳迪妈妈说,“小花刚来小区时,和大家相处还是挺和睦的,我们都蛮喜欢它的”,但自从怀孕以后,有好几位业主都遭到了它的侵扰,也曾有人多次投诉到小区物业。

陈木也承认,在狗崽出生的一周内,靠近小花是相当危险的:“它真的很凶,而且很护崽。”

小花探出头在“家”门口看着。

事实上,除了小花和它的两只狗崽,这个小区里还有另外一公一母两只流浪狗,经常出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她比较怕狗,小区不大,只有十来个门洞,却有多只流浪狗把小区当作家,她每次走在小区里都不太放心。

“小区大门只有一个,我们只能从那里出入,而旁边就是一群流浪狗。”居民郭阿姨说,对于小区里的流浪狗,她平时想绕都绕不开。

保安室是小花经常出没的地方,但是一位保安也表示,喜欢小花的人很多,但害怕这些流浪狗的人也不占少数。小花经常到保安室来,她起初是害怕狗的,但由于自己身为保安,她不得不在小花与业主发生冲突时,走上前去拦住小花。“小狗和业主之间相处首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喜欢养狗的人需要考虑不喜欢狗的人的感受,这样才能和谐相处。”

8月17日那天,是陈木把姑姑买来的帐篷,给流浪狗小花搭建了一个“家”。

他直言,自己这样做时,内心其实是矛盾的。他知道这么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也能感觉到其间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我也没有其他办法”。

有居民质疑,既然爱狗,为什么不把狗狗送去收容站?陈木说,他不知道该送去哪里,也不知道哪里有所谓的收容站。

还有居民说,既然想喂养流浪狗,那就应该带回家养。陈木对此表示赞同。

陈木自称,他开了一家宠物店,除了经营宠物美容之外,还收养了数十只流浪狗,并一一给它们办了狗证。他认为,流浪狗都是很多所谓的“爱狗人士”造成的,遛狗不佩戴狗绳子,不给它们做狗牌,没有选择适合自己的狗,是导致家狗变流浪狗的重要原因。

对于保护流浪狗的态度,陈木和佳迪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应该负起责任,带回家养。但陈木说,他无法做到把每只流浪狗都带回家。

小花和它的两个小幼崽。

万一喂养的流浪狗伤人,喂养它的那些好心人要担责吗?

今年3月,北京市一中院就曾判决过类似的一起案件:王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于是将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最终,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杜某被判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

当时,本案法官解释说,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在楼下喂养该狗长达半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作为喂养人,杜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独有偶,2015年3月,浙江奉化法院也判决了一个类似的案子:流浪狗咬死了一条宠物狗。最后,经常喂流浪狗的水泥厂老板被判全责,要为流浪狗的行为买单。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换言之,判断责任人的标准,并非两者是否存在收养关系,而是当事人有无饲养的行为。

葛律师说,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

在他看来,从因果关系上看,长期喂养的行为,使流浪狗有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因此停留在喂养者周围的区域,进而构成了居民被咬伤的隐患。

对此,曾有人写评论指出,“喂养流浪狗是爱心的体现,但爱心不是挡箭牌,不能认为无论对错,出于爱心便是正义。评判事件,需要依据法律。喂养者被判赔偿便提示我们,爱心背后还有容易被忽视的责任。即使以爱之名,一旦涉及法律或者其他的底线,责任也不会因此而淡化。奉献爱心值得肯定,但更应该提倡尊重他人权益、理清责任关系的善意行为。

相关参考

【民法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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