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一街坊遛狗不牵绳致人骨折!爱犬“惹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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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既然选择远方,就注定风雨兼程。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增城一街坊遛狗不牵绳致人骨折!爱犬“惹祸”谁担责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目录

1、增城一街坊遛狗不牵绳致人骨折!爱犬“惹祸”谁担责

2、遛狗不牵绳株洲已处罚300多例不文明养狗咋就屡禁不绝

增城一街坊遛狗不牵绳致人骨折!爱犬“惹祸”谁担责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正能量,本中心推出《律师来了》专题栏目,向街坊们科普身边的法律问题,敬请垂注。

近年来,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大幅增加,每当市民到小区休闲玩耍时,经常会碰到有人遛狗,但狗狗没有被拴束,它们或扑向路人,或朝路人乱叫,或相互追逐奔跑……来自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跃律师就 一起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引以为戒,无论是爱好养狗还是出门遛狗均需谨慎。

近日,增城街坊李先生在晚饭后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一只没有牵绳的体型较大的宠物犬向李先生方向飞奔过来。由于当时天色渐晚,李先生发现后躲闪不及, 被宠物犬绊倒在地,致使其右手严重骨折,随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事后,李先生通过调取小区物业监控后找到宠物犬的主人,要求狗主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等费用。 但狗主人表示李先生没有躲闪及时,也有一部分责任,其仅愿意承担一部分医药费,由此便产生纠纷。

律师释法

对此,李朝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使用犬绳牵领犬只。”

上述案例中狗主人遛狗时未使用犬绳牵领犬只,致使犬只在小区公共区域不受控制飞奔,造成了当事人李先生受伤,因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李朝跃律师更提醒道,自2009年7月1日起,广州市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广州市内饲养的犬只种类、数量、活动区域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2019年10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显示了广州市政府对规范养狗的规定趋于严格。

因此李朝跃律师建议广大爱狗养狗人士,饲养犬只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守本城市的相关管理条例,做到出门使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干扰到他人正常生活,同时不得饲养法律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如遇到犬只伤害,受害人需及时保留好证据,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治疗并报警。受害人可通过手机拍摄宠物、宠物所有者、自己受伤的情况、现场环境等场景,保留自己就医凭证,也可以事后查找监控、调取监控视频,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遛狗不牵绳株洲已处罚300多例不文明养狗咋就屡禁不绝

株洲晚报体记者/姚时美 易楚曈

遛狗不牵绳、犬只不圈养,伤人后不仅不承认、不担责,还大放厥词,不止有徽州宴老板娘、河南安阳王某和湖北武汉某小区的狗主人们,在株洲也不例外。遛狗不牵绳为何屡禁不绝?犬只伤人为何频频发生?政策法规为何被无情漠视?株洲晚报联合株洲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马上就办”网络问政平台,聚焦民生热点,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期关注“遛狗不牵绳”这类较热的投诉。

【市民呼声】

这些投诉与不文明养狗有关

1.唐先生:芦淞区工业园67栋5楼非法养狗,没有养狗证。

2.曾女士:市中心维也纳酒店斜对面名犬屋生活馆宠物店,无资质接种狂犬疫苗和办理狗证。

3.胡先生:石峰区石峰公园东门附近,早上经常有大狗不拴狗绳,朝行人乱吠,存在安全隐患。

4.林先生:荷塘区桂花路玫瑰名城小区内疑似有“野狗”,不牵狗绳,请求相关部门进行抓捕。

5.何先生:市民中心北面的广场每晚八点到九点,很多人遛狗不牵狗绳,建议加强管理。

6.吴女士:天元区联谊亲亲家园小区内,很多业主养狗不牵狗绳,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7.马先生:11月8日,孩子被北汽一工厂5号门工作人员养的狗追逐后咬伤,咨询如何处理?

8.赵女士:石峰区白石港彩虹桥附近,很多人遛狗不牵狗绳。

9.李先生:天元区金彩明天小区内,有很多业主养宠物狗,在小区内遛狗不拴绳。

【记者调查】

金彩明天小区发生“狗咬人”事件

被狗咬伤后索赔遭拒 男子被迫起诉养狗人

上个月,天元区金彩明天小区住户李先生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小区有很多业主遛狗不牵绳。经记者进一步了解,他之所以投诉,更主要的原因是他被狗咬了。金彩明天小区未牵绳的狗在小区内溜达。 (记者/姚时美 摄)

投诉:监控没拍到狗咬人,养狗人话风骤变

李先生住金彩明天7栋,11月7日早上8点多,他出门来到一楼,“就在我取车的时候,一条小狗在这里围着转,突然一口咬到我左小腿肚上,然后就冲我叫。”

被狗咬后,李先生先是大声喊“谁家的狗,咬人了。”一时找不到狗主人,他向小区物业公司先反映了情况。因伤口较深,还出现流血,李先生立即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狂犬疫苗。

11月7日当天,物业工作人员查明了这条狗的主人佘某,并联系佘某和李先生,约定当天晚上组织协商。当时佘某口头答应“狗伤人就赔偿”。

“佘某发现监控没有狗咬人的画面,话风就变了。”李先生说,佘某只愿意赔偿1000元钱。

据李先生介绍,事发后,佘某对这条咬人的狗仍旧放养。当天他和妻子上门协商时,这条狗一口咬到妻子的脚后跟,幸好妻子穿的是皮鞋,没有咬穿,否则也会被咬伤。

第一次协商不成,李先生于11月8日拨打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

李先生说,经栗雨派出所民警三次调解,前两次佘某答应赔偿1200元,李先生认为应当赔偿所有医疗费用,共计2229元,并向派出所提供了发票。但佘某不同意。

到第三次民警联系佘某时,“她直接说一分钱不赔了,要起诉就起诉,要拘留就拘留。”

眼看协商索赔无望,李先生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只是要求治多少钱赔多少钱,没多要一分,没想到还是这么难。”

李先生腿部被狗咬伤后留下的疤痕。 (记者/姚时美 摄)

核实:物业人员正在劝导养狗人,就听说狗咬人了

“那天正好我值班,李先生的儿子找到我,说他爸爸被狗咬了。我就叫他赶紧把狗用手机拍下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她立即把照片发到住户微信群中,问“这是谁家的狗”。很快就得知佘某是狗的主人。

“我打电话给佘某,她答应协商,但是要调监控,结果监控没有狗咬人的画面,佘某就只愿意赔1000多元钱。”工作人员说。

据工作人员介绍,在接这起投诉之前,她正在打电话给佘某,劝佘某不要把狗放养在自家门外的过道上。电话还没打完,李先生的儿子就来反映父亲被狗咬了,没想到竟然就是佘某养的狗。

工作人员称,事后他们去问事发时坐在7栋一楼门口的住户,“没有一个人敢作证。”

据工作人员介绍,小区里遛狗不牵绳的人以前很多,经过物业人员做工作,有的住户有所收敛,把狗送到乡下去了。但是也有劝不动的,比如佘某。公安、城管、社区等相关部门也开展过联合执法,但效果不理想。

回应:要赔偿可以,拿出“狗咬人”证据

12月1日晚,李先生带着记者前往佘某家,才到2楼过道,只见一条黑白相间的宠物狗在过道上对着李先生狂吠,过道上还有狗窝。见有人前来,一名女子赶紧给狗套上狗链。

李先生告诉记者,就是这条狗咬伤了他。

这名女子就是狗的主人佘某。佘某告诉记者,这条狗是她四五个月前在小区附近捡来的流浪狗,对于狗咬伤李先生一事,佘某称,要赔偿可以,“只要他有证据。”

对此事,佘某有这样一番说辞。“你说是我的狗咬了人,那别个说我杀了人,那我是不是就杀人了?”“我没调到监控(画面),就问楼下的人,都说不晓得咬人了,说这狗最怕人了,不可能咬人。”“他(指李先生)的发票在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已经看了,我没必要看。”“什么举证责任倒置,我不晓得。”

调查:大街上、小区里,遛狗不牵绳随处可见

因遛狗不牵绳引发侵权纠纷的不止李先生一人。家住新城壹号小区的卢先生入住不久,发现邻居家养了一条宠物狗,遇到陌生人喜欢狂吠,卢先生的儿子担心被咬,每次都紧紧抓住他的裤腿。卢先生多次建议邻居将狗圈养、遛狗牵绳,但该邻居都无动于衷。接到报警后,民警对邻居进行了教育。

无独有偶,居住在天元区珠江丽园的易先生在外出用餐的时候,差点被一只宠物狗“夺食”。“狗跳上桌子,要吃我碗里的东西了,狗的主人就在我邻桌,狗没有系狗绳子。”

记者在金彩明天、恒大名都、珠江花园、向阳广场等多处地方,均有看到市民“遛狗不牵绳”的现象。

新城壹号小区内未牵犬绳的犬只。 (记者/易楚曈 摄)

【圆桌话题】

遛狗不牵绳,咋就屡禁不绝?

徽州宴老板娘邹某遛狗不牵绳,还嚣张称“人命不如狗命”;河南安阳王某遛狗伤人拒不负责,引发舆论公愤;湖北武汉女子卢某林驱离追赶她的狗,被小区遛狗不牵绳的狗主人围堵、辱骂、殴打,最终以跳楼自杀的极端方式进行抵制。有了《民法典》,一些地方也有了养犬相关管理条例,为何仍不成方圆?

本期“圆桌话题”本报邀请了公安机关、疾控部门,聚焦犬只规范管理、保护人身安全,积极寻求破解之道。

市公安局综合管理支队副支队长邓勇:

长期以来,遛狗不牵绳现象受到市民诟病,原因在于家养的犬只对人存在攻击性,扰民又伤民。

《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的出台,对侵权责任认定有了明确划分,《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对此有了更细致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执法主体,这是好事,有利于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按照《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携犬出户后应当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对于遛狗不牵绳者,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并扣留犬只等处罚。遛狗不牵绳导致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将依法扣留犬只并送动物诊疗等机构进行观察,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可以看出,对于规范养犬、违法养犬处置,目前的政策法规已经有了明确要求,我市也相应加大了执法力度,自今年5月1日《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已经对300多例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主任袁新健:

宠物狗多数时间会表现出人畜无害,但不排除犬只偶尔会因性情不定,对陌生人产生攻击。像吉娃娃、秋田犬等性格不稳定的犬种,宠物主若缺乏驯养经验,同样容易让犬只对陌生人产生警惕,并发起攻击。而遛狗牵犬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犬只袭击人的概率。

此外,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狗咬伤而感染,遛狗牵犬绳不仅缩减了犬只攻击范围,同时犬主也可及时干预或制止犬类的攻击行为,间接减少狂犬病毒对人体危害的几率。今年,我市因被病犬咬伤感染狂犬病毒的案例已降至个位数。

新闻路上两只未牵绳的狗在嬉闹。 (记者/易楚曈 摄)

相关法规:

规范管理、违法处罚,其实有明文规定

据了解,对于犬只饲养、管理,《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我市出台《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46条、第1247条、第1249条、第1250条、第1251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几种情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和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扣留犬只并送动物诊疗等机构进行观察,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违反《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给予责令整改、罚款、扣留、没收犬只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看出,遛狗不牵绳引起的侵权行为,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短评:勿用无知、无畏挑战法律底线

无论是徽州宴老板娘、河南安阳的王某、湖北武汉受害人卢某林所在小区的犬只主人,还是金彩明天小区的佘某,在遛狗不牵绳、犬只不圈养等情况下,不仅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而且在对他人造成伤害后,语气嚣张,漠视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对侵权后果的解决纷纷消极回避,引起众怒并不意外。

笔者以为,从中央到地方,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下,遛狗不牵绳仍屡禁不绝,侵权事件仍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有着诸多原因。其一,法不够严,违法成本较低。处罚手段局限于警告、罚款、扣留或没收犬只,对违法行为人难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其二,打击力度不够,纵容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比如佘某的犬只,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未被扣留并检查是否有狂犬病,继续放养;其三,宣传力度不够,文明养犬并未深入人心。犬只饲养或管理人对政策法规知晓度不高,甚至具有排斥心理。加上上述两种原因,把对法律的无知作为其违法行为的借口,从而藐视法律尊严,甚至有知法犯法之嫌。

【部门答复】

上期市民呼声处理进展

1.张先生:我是荷塘区大力新村的居民,我们楼栋想加装电梯,想咨询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府补贴是多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回复:根据《株洲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

回复时间:11月30日

满意度:非常满意

2.伍女士:我是湖南工业大学东校区家属楼的业主,我们小区目前没有安装电梯,很不方便。想咨询如果申请加装电梯需要走哪些程序?是由物业牵头还是业委会牵头?

市长热线办公室回复:建议到社区提交申请。

回复时间:11月23日

满意度:基本满意

3.罗先生:芦淞区高家坳楠竹小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区里拨款5万元加装电梯,想了解这笔款项什么时候能到账?

12345政务热线办公室回复:龙泉街道楠竹社区只有楠竹大厦申请加装电梯,目前该大厦加装电梯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报送申请政府补贴资料,事项已上报财政局申请流程,待市财政局拨付芦淞区政府后,方可办理手续并移拨至申请加装电梯业主的指定账户。

回复时间:11月24日

满意度:基本满意

4.胡先生:天元区人民银行小区5栋去年申请加装电梯,天元区物业指导中心不走正常流程,导致请求无法落实。

天元区政府回复:天元区人民银行小区内加装电梯事宜,均依法依规。居民不愿加装电梯,可向社区居委会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由社区居委会或职能部门协调。少部分居民不愿加装电梯,多数支持加装电梯的居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排除障碍,并按楼层比例分担费用。如判决不自动执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回复:小区加装电梯经费到位,因该单元2楼业主反对安装电梯,施工迟迟不见动静,社区多次协调未果。

回复时间:11月26日

满意度:基本满意

5.陈先生:石峰区田心中兴村17栋加装电梯,现在墙壁已损坏,而且为了加装电梯将楼道楼梯加厚,希望相关部门来调查是否影响承重结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回复:中兴村17栋1单元、2单元加装电梯为亚平层结构,此前因违规施工,工程被责令整改。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鉴定结果显示,房屋原结构未发现明显损坏,房屋楼梯混凝土强度、配筋、板厚度基本符合原设计图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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