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老人被狗撞倒26天后身亡,家属索赔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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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厦门老人被狗撞倒26天后身亡,家属索赔44万

2、女子网购蛇当宠物,被咬后致其身亡,家属向商家和快递索赔140万!

厦门老人被狗撞倒26天后身亡,家属索赔44万

狗,是人类的朋友,是忠诚的象征。它们的寿命并不算太长,十五六岁就算长寿了,但它们会用一生来回馈主人的爱,《忠犬八公》中那条秋田犬,主人死后,它在他们初识的车站,主人每天都会出现的车站,等待了一个个黄昏日落,等待了一个个春秋冬夏,弥留之际余光中仍是主人向它走来的身影,这一幕让多少几人泪流不止。

 

现在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很多人家中都有饲养宠物,其中养狗的犹为多。狗子不像猫,能文静地安于室内,它们需要去天地间徜徉,去自由奔跑,以发泄自己无穷的精力,因此狗狗的主人们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遛狗。

2019年11月27日20点左右,9岁的林某荣牵着自己家的狗狗到广场上散步,在家里憋了一天的狗子,一出门就活力无限,在人群中穿梭前进,俨然一个探路的先锋。广场上的人不少,夜晚的凉意在奔跑过后,消失殆尽。

就在林某荣惬意放松之际,出事了!狗狗撞到了一个老人,在狗狗的眼里并没有什么老弱病残之分,它横冲直撞地走在大路上,浑不在意。但老人显然是收受到了惊吓,一屁股坐到了地上,就起不来了。

刘某荣毕竟是个孩子,他见拉不起来就去寻找父母的帮助,随后林某荣的父亲林某祥,母亲刘某香就拨打了急救电话,将老人送到了医院,并联系了老人的家属。

此时他们才得知老人名叫甘某成,已经是90来岁的高龄了。经医生诊断,老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当时林某祥一家并未太在意,以为是小伤,也积极地赔偿了一部分医药费。

但甘某成年纪较大,身体机能退化,摔倒后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状,病情并没有好转,在半个月内被下了多次《病危通知书》,后来出现咯血、呼吸困难等症状,病情急剧恶化,后老人的家属征得医院同意后,为甘某成办理了出院手续,甘某成于出院当日死亡。

事后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甘某成的三个儿子将林某祥一家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万。

林某祥对此表示不认同,他们承认狗狗撞到甘某成的事实,但狗狗只是轻微的碰撞,并不会直接导致死亡,而甘某成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她年老体弱,自身患有多种高危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等,是在术后病情恶化死亡,与狗狗的碰撞并没有关系。因此他们认为他们只要赔偿老人骨折所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营养费等,不需要为甘某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祥的说法是否有理有据,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甘某成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林某荣的赔偿责任是不能减免的。

而林某荣当时才9岁,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林某荣并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因此需要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来承担责任。

那么能否减免或免除责任的关键就在于甘某成是否存在故意或终点过失。

甘某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清楚的认知,在广场上散步的行为不会对她的身体造成危险,如果她是明知自己身体不好的情况下狂奔或激烈运动,引发了疾病,然后再碰到狗狗,那么她就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本案中她并没有作出不符合她身体状况的行为,在此她没有过错。

随后甘某成因被狗撞到,摔倒后骨折,去医院治疗,因有冠心病等病史导致病情恶化,也不是甘某成故意为之,在治疗过程中接受医生的建议进行手术,手术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并不是甘某成可以预见的,因此她也不存在过错。

在没有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甘某成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在法律上具有因果关系。虽然甘某成的个人身体状况将她的损害扩大了,但个人身体状况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一次林某祥主张的减免或免除赔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林某祥、刘某妹赔偿甘某成的三个儿子39万余元。林某祥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件事也给无数爱狗人士提了一个醒,在遛狗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安全措施就包括牵引绳等。

狗狗是无辜的,它不懂人类社会的规则,俗话说:“打狗还得看主人。”可见主人对其的重要性,而作为狗狗主人也要肩负起约束管理它的责任。

女子网购蛇当宠物,被咬后致其身亡,家属向商家和快递索赔140万!

网购其实是对卖家和买家的双重考验,有的东西既然不能卖,那有的人也就不要去买,否则卖了和买了的人都得不偿失,2018年7月发生的一起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

“妈妈,我被蛇咬了,快送我去医院!”7月9日下午六点,家住陕西省渭南市的齐女士接到女儿琪琪(化名)的电话,连忙赶回家将女儿送到渭南市第三医院救治。

不过由于琪琪说是被公园里的蛇咬的,也不知道是什么蛇,被咬的地方没有出现红肿,只是一个点,医生只能先给她进行一般处理,然后留院观察,结果出大事了。

晚上9点,琪琪突然呼吸急促、脸色发青,进入了休克状态,医生连忙抢救,但也只能给她注射普通蛇毒血清,无效;又注射了腹蛇抗毒血清,还是无效,医生因此怀疑不是本地蛇咬的,那到底是什么蛇?

医生再次询问,可琪琪休克之前,一直跟自己的母亲称是在公园逛了一圈之后被蛇咬的,也没看清楚是什么蛇,不得已医院只能报警让警方进行调查,并且找蛇,以免更多人受伤。

不过警方在公园翻遍了也没找到什么毒蛇,结果这时候琪琪的妹妹说话了,她说自己的姐姐之前网购了一条蛇,齐女士大惊失色,打开了琪琪的手机,还真的找到了一条毒蛇交易记录,竟是“银环蛇”!

银环蛇从外面上看就很不简单,白环和黑环相间,说明它们不太在乎隐蔽性,这也就意味着它们有更厉害的武器——毒,它被称为“陆地第四大毒蛇”,毒性非常强,1毫克毒素可致十几人死亡。

不过银环蛇不是产卵期一般很少咬人,毫无疑问琪琪是在网购后饲养的过程中,不小心被咬到的,听到这个事实后,由于当地没有银环蛇,自然也没有血清,医院只能从上海调入,但已经晚了。

琪琪还是在17日上午去世,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因为那条被网购的银环蛇还没有处理,这一次警方又连忙开始去她家中找蛇,依然没有找到,一番折腾下来,后来才发现蛇早被打死,扔在了垃圾箱。

事情的脉络也比较清晰了——琪琪擅自在网上买了毒蛇,结果被咬,一开始没有重视,只是贴了个创可贴,后来身体不舒服,但害怕被家里人骂,就谎称是在公园被咬,结果耽误了治疗,导致身亡。

齐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尤其是新闻出来以后,琪琪被当作典型来说,很多人谴责她,齐女士觉得自己的女儿买蛇确实不对,但认知有限不是她的过错,最大的错误还是卖家、平台、快递公司。

因为卖家在平台上售卖毒蛇,平台没有经过审核就上架,快递公司没有验视就发货,才促成了这一个悲剧,因此将三方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40万元,那么他们该赔吗?

值得一提的是,卖家起初坚持声称自己没有在网上卖蛇;平台只是说不清楚这个事情,本身禁止活体交易;快递公司则表示,卖家寄件的时候并没有告诉他是什么,每天几百件物品他也不可能每个都看。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确实都有责任,银环蛇虽然只是属于易危蛇类,但也是《“三有”保护动物名录》里的物种,需要有正规的来源渠道和经营许可才能售卖,否则就是违法。

既然卖家有责任,而平台没有进行制止和采取其他措施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平台要与卖家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体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物流运营单位需要进行开封验视,否则将处罚款。

也就是说该案中物流公司是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查验,或者仅仅是询问一句寄件人里面是什么物品都可以,不询问也不查验,直接发出,那么一旦出事必然要承担后果。

不过考虑到该案中琪琪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却在被告知过银环蛇有毒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购买,购买之后谎称是本地公园蛇所咬,导致医院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救治,病情延误,所以对自身的死亡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那么琪琪因为自己的过错,需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其他三方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剩余责任。

最终赔钱多少,并未找到相关信息,不过卖家被进行了调查,平台已经不准售卖蛇类相关活体,也主动联系了受害者家属,至于快递公司也对自己疏忽进行了反省,网购APP上的活体卖家都纷纷“跑路”……

从该案例中不难发现,买和卖这个供求对于禁售物品来说十分重要,大家不去网上购买这类活体,那么卖家也不会顶风作案,卖家不顶风作案,也就没有更多的买家,不过这些事靠自觉是没用的,还需要更完善的惩罚制度来进行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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